检方指控被告人刘伟伙同其父受贿41万元,伙同他人骗取拆迁款477万元;律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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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之子刘伟,因涉嫌伙同父亲受贿41万元购买宝马车、伙同被告人曾能财伪造装修合同诈骗拆迁款477万元,昨日在一中院受审。
庭审未对媒体开放
据了解,刘伟,1981年出生,案发前是北京圣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圣博翔公司)股东,曾能财,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于刘伟一案案情重大、敏感,开庭前,两被告人的家属都是由书记员直接带进法庭内,媒体和公众均被拦在法庭门外。
庭前,刘伟的辩护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占民谈及辩护意见时,只表示“希望能争取个好态度”。
建议起刑点均在10年以上
昨日10时许,皮肤白净、体态偏胖的刘伟与身材矮小的曾能财,被带入法庭内。
检方指控,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曾能财、刘伟在二人租赁的北京朝阳区金蝉西路甲1号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伪造装修工程发票、装修工程预算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虚报装修费用,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77万余元。
此外,刘伟在2009年与其父亲刘希泉(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刘希泉职务便利,以支付刘伟购车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万余元。
检方认为,曾能财、刘伟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刘伟与刘希泉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公诉人建议,两被告人在涉嫌诈骗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应在13年至15年间量刑,刘伟构成受贿罪,应在10年至12年间量刑。
庭审持续近10小时
“有异议!”据参加旁听人员的描述,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刘伟当庭表示,但未说明是对罪名还是指控事实有异议。
曾能财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和刘伟的律师陈占民,均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据参加旁听人员介绍,昨日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刘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检方对刘伟进行了详细讯问。之后,又就涉嫌诈骗一罪,对两被告人分开进行了讯问。下午的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使得控辩交锋异常激烈。
据了解,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法庭未作出宣判。
■ 控辩焦点
【指控】
父子联手受贿41万
【辩护人】
称被告人曾送给对方6条名犬,属礼尚往来
证据显示,刘希泉供述称,因为之前叶某表示过他买车能有折扣,而自己的儿子刘伟也曾提出圣博翔公司需要一辆体面的宝马车接客户。于是,在2009年底的一次吃饭时,他透风给叶某说儿子想要一辆宝马X5。“我儿子只有50万,剩下的钱就由叶某看着办吧,意思就是叶某出了吧”。当他把叶某可以出钱买车的事告诉儿子时,儿子只是“哼”了一声表示知道。事后,他得知农委窝案即将败露,还曾让儿子去和叶某商量如何圆谎。
刘伟的辩护人称,刘希泉口供显示,叶某作为外商,在朝阳区金盏乡“站住脚”,与他在金盏乡和朝阳区的任职有关联。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逢年过节时,叶某也曾经到刘希泉家送烟酒。
而叶某在侦查机关作证时,也证明了刘家曾送给叶家6条名犬的事,但侦查人员只问到有无此事,而没有提及名犬的价格。辩护方申请法庭,再就此向叶某等进行核实。
【指控】
伪造合同骗领拆迁款
【辩护人】
拆迁方均知情,被告人只是“道具”
检方认为,圣博翔公司租赁地在拆迁过程中,前后被提出2000万、3300万、3600万、4000万、4300万五个补偿方案。证据证实,2010年9月,时任朝阳住建委建设工程科副科长的杨某,要求评估员訾某出具2000万元的拆迁补偿预评报告。经刘希泉授意,南磨房乡调研员张某表示不同意。随后,补偿款多次变更,被提到3600万元。2010年10月,南磨房乡自己提出了4000万元补偿总额。为解决刘希泉一方提出的“300万广告费”问题,訾某在授意下,虚增面积将补偿款提高至4300万元。两被告人伪造合同骗领拆迁款。
曾能财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拆迁方案从2000万元逐步升至4300万元的过程中,拆迁甲方朝阳区住建委、乙方南磨房乡以及评估公司、拆迁公司都是知情的,而曾能财、刘伟只是提供了假的装修合同等文书。同时,两名被告人不是产权人、无权参加谈判,事实上只是起到了“道具”的作用。
【指控】
被告人涉案额477万元
【辩护人】
非法拆迁不能按“国标”算补偿额
检方称,在最后的4300万元补偿款中,2000万留在了被拆迁户南磨房乡,两被告人获得2300万元。除去实际装修费用800万元、12万搬家费、233万元附属物补偿、773万元停产损失补偿外,两被告共骗取拆迁款477万元。
赵运恒当庭提出,在案证据未显示拆迁地有许可证,应该属于非法拆迁。因此,不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算拆迁补偿数额。另外,房屋现已拆除,评估员入户时也没有做详细记录,导致被告人公司装修数额未评定。所以,该案所谓的诈骗数额也难以认定。
■ 追问
刘希泉为何不是“诈骗共犯”?
律师称材料中未提到刘希泉对于用假合同诈骗拆迁款的情节
在刘伟、曾能财涉嫌骗取拆迁款一案中,刘伟的父亲刘希泉曾多次打招呼、说情。而在对刘希泉的指控中,除了涉嫌受贿近190万元,并没有涉嫌诈骗的指控。
根据曾任朝阳区南磨坊乡党委书记、时任该乡正处级调研员的张某证言,最初,刘伟、曾能财看上南磨房乡的房子想要承租做办公楼时,是刘希泉帮忙谈的价钱。当时上述区域每天每平方米租金1.6元至2.16元,刘希泉在一个饭局上直接拍板定在“租金就每平米每天1.6元吧”。
同时,还有相关证据证明,刘希泉曾多次约谈南磨房乡的相关领导,为儿子多要补偿款。
刘希泉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马登民表示,刘希泉案全部案卷材料,主要都是围绕刘希泉如何收受小金库和生意人的钱展开的,材料中未提到刘希泉对于用假合同诈骗拆迁款的情节——这也是刘希泉没有被指控诈骗的原因。
另据了解,在刘伟、曾能财辩方律师的委托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和汪建成联合对刘、曾案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简称“意见”)也认为,刘希泉在该起诈骗案中的作用是:刘希泉多次打招呼说情的职权腐败、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重要关系。
乡政府区住建委人员涉嫌犯罪?
据称检方认为两单位存在渎职情形
在“意见”中,专家们认为,刘伟、曾能财涉嫌的诈骗罪中的“诈骗”,是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但是在本案中,南磨房乡、区住建委相关责任人员系知假、借假、造假,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刘伟、曾能财等人构成诈骗,则应是以南磨房乡(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诈骗、区住建委(相关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为前提。
据昨天参加案件旁听人员的转述,公诉人当庭也表示,南磨房乡、朝阳区住建委两家单位确实都没有认真履行行政责任和管理义务,区住建委一味服从于刘希泉的要求、没有原则地增加赔偿数额,虽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也发现了发票值得怀疑,但是没有认真核查,存在渎职情形。
■ 案件回放
2011年6月22日 曾能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7月12日 刘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7月29日 曾能财被市检一分院批捕
2011年8月19日 刘伟被市检一分院批捕
(其间,该案曾经因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之后,检方还两次延长审查期限。)
2012年6月28日 市检一分院对刘伟、曾能财二人提起公诉
本版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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