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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的乡愁

2012年09月0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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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法学文选》
吴经熊著,孙伟、李东松编译
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7月第一版
定价:59.00元
《吴经熊裁判集
与霍姆斯通信集》
孙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2月第一版
《法律哲学研究》
吴经熊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3月第一版
《超越东西方》
吴经熊著 周伟驰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7月第一版

  □书评人/羽戈

  如果你在这两年来到吴经熊先生的家乡宁波,随处可见一块城市标语,曰“书藏古今,港通天下”,前半句颂文化之盛,后半句赞商贸之达。最聪明的宁波人,往往能融二者于一体,集大成者,如余秋雨。

  宁波文化最繁华的时节,当属明清。方孝孺、王阳明、范钦、黄宗羲、全祖望、万斯同等,这些名字宛如璀璨的星辰,照亮了皇权时代的夜空。至近代,家国多故,文运衰微,宁波所出土的文化名人,随之沦为柔石、殷夫之流。不过,若能拓宽文化的边疆,而非局限于文史一域,那么,近代史上的宁波文化,依然蔚为大观。这其中明媚一脉,即是法学。

  百年一人

  只须把出生在宁波或籍贯为宁波的法律人胪列出来,默念一遍,你的舌尖霎时便沉重起来:吴经熊、龚祥瑞、江平、史久镛、应松年……

  吴经熊排在这个谱系的第一位,并不仅仅因为,他诞辰最早。他生于1899年,早于龚祥瑞12年,早于江平31年。

  许章润尝论吴经熊:“中国现代法学发轫于清末变法,迄而至今,骎骎乎已历五代。然而,回眸百年生聚,整个二十世纪,真正享有世界级声誉的中国法学家,惟吴公经熊先生一人而已。世事云烟,百年后回头再看,论世道,察法意,究人心,还是吴公高瞻一俦。”言下之意,吴经熊俨然是百年中国法学界第一人。

  但是,读吴经熊的书越多,就越发犹疑:他凭什么拥有了“世界级声誉”?盛名之下,其才学究竟几何?今人对他的称颂,到底是如望山斗,仰之弥高,还是别有肺肠,借吴氏之酒浇自我心中之块垒?

  吴经熊的天才,即便置于群星闪耀的民国,也是一流,绝不亚于他的大学同学兼好友徐志摩,我以为可比梁启超、张荫麟和钱钟书。结合他的经历,他这一生简直就是一个壮丽的传奇。1921年,22岁的吴经熊,仅用一个学年便获得了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学位(J.D.);1923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任研究员,从事比较法哲学研究;1927年,任东吴法学院院长;1929年,任上海特区法院院长;1933年,任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代行委员长之职,在任上公布了《吴氏宪草》,并参与起草《五五宪草》,这两份,虽为草案,在中国宪法史上却自有一席之地。1937年,正值盛年的吴经熊决然放弃了如日中天的政法事业,皈依天主教,投入神的怀抱,“演绎出近世中国法学史上的一桩名案”,这一急转,正符合传奇的叙事。

  学贯中西

  空说无凭,且以文本为证。吴经熊的书写,横贯中西,这里的“中西”有两义,一指中西文化,譬如他一手研究中国法学,一手研究西方法学,一手研究老子(将《道德经》译作英文)、唐诗(著有《唐诗四季》)、禅宗(著有《禅学的黄金时代》),一手研究圣经(译有《新经全集》、《圣咏译义》,后者系用古诗体例翻译《圣经》的诗篇);二指他既能用中文写作,也能用英语、法语、德语写作,论及他的法学著述,竟以西文居多,其代表作,仅《法律哲学研究》系中文,其余如《法学文选》、《法律的艺术》、《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作为一种文化研究的法理学》、《自然法哲学之比较研究》等,皆为英文。当然,吴经熊与那个时代的大多数宁波人一样,不论说普通话,还是英语、法语、德语,都带有浓重的宁波口音。

  摆在我面前的这本《吴经熊法学文选》(以下简称《文选》),即从吴经熊早年的英文著作《法学文选》(1928年)、《法律的艺术》(1936年)编译而来。尽管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吴经熊早已声名赫赫,然而国人对他的了解,更多源于事迹,而非文本。2005年3月,经许章润重新编订的《法律哲学研究》出版,这是1949年后吴经熊的法律著作第一次在大陆公开发行。第二本为《吴经熊裁判集与霍姆斯通信集》,主要收录吴经熊在上海担任法官时期所撰写的判决书,以及他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的通信。《文选》只是区区第三本而已——吴经熊的法学著述,计有十余本之多。

  将《文选》与前两本书对照阅读,再次验证了我五年前的一个判断:“吴氏法学方面的成就,不在于他的理论之深刻,而在于他开一时之风气;不在于创造,而在于融合:他属于观念的二道贩子,将西方的经典学说运输到相对滞后的中国法学界;转译之时,他并没有尽信书式的生搬硬套,而不乏对元理论的拓展与批判,并试图使用中国的文化试剂融汇从西方舶来的法律食品。基于此,他的多数见解,都充满了深沉而悲怆的时代感……”

  引而不论

  这是比较客气的说法。直言之,吴经熊在法学尤其是他发力最深的法理学领域的成就,并不十分高明。无论他谈法律的一元论与多元论,还是谈自然法,那些精彩的段落,大都是对西方法学家的引述。以“法律之一元论”一文为例,其第二节谈历史法学派,我数了下中译文,共75行,其中11行是霍姆斯的话,18行是萨维尼的话,32行是亨利·梅因的话,吴经熊的原创书写,仅占二成,而且几乎全是穿针引线的介绍性文字,这倒接近于本雅明所幻想的引文写作。吴氏的书写风格,大抵可总结为“引而不论”或“引多于论”;他的论,常常是卑之无甚高论。这么说,并非苛责,吴经熊那一代法学家,限于国情与时代性,研究现代法学,以引介为主,诠释为辅——中国正是不毛之地,如何凭空创造?

  相比之下,《文选》第二编所收录的吴经熊撰写的判例,更为可观。他是霍姆斯的信徒,霍姆斯留在法学史上的第一名言便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所谓经验,我们可以片面理解为对法理的实践。由此而论,吴经熊的确不负霍姆斯的谆谆教诲,他当法官、当律师,都十分成功。“我的裁决得到中外报刊的良好评价。我感到,我正在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塑造中国法律。”他曾审判一起定作物纠纷案,一家美国报纸报道称“所罗门王坐在审判席上”(Solomon Sits in Judgment),中文报纸则称他“吴青天”。他的盛名甚至惠及家人,其妻在外购物,竟因“您是吴法官的夫人”而“不用马上付现金”,可赊账。

  《文选》最精彩的章节应该是第四编“法学人物研究”,确切说,即霍姆斯与卡多佐研究。此编共七篇文章,四篇论霍姆斯,两篇论卡多佐。“霍姆斯大法官的心智”与“怀念霍姆斯法官”二文当属全书的华章,我读到这里,才觉得这本书没有白读。吴经熊对霍姆斯的诠释,是否契合霍姆斯的本意呢,我不敢确认;不过,可以确认的是,霍姆斯一定乐意接纳这种诗化与哲学化的解读,以及吴经熊对他的礼赞,将他与莎士比亚并论:“莎士比亚在文学上无人能及,霍姆斯在法学上领先群伦。”——这样的颂扬,谁不爱听呢?

  作为一位法学家,吴经熊能在国际扬名,除了才学,他与霍姆斯、卡多佐、威格摩尔、庞德等人的交情,当是重要因素之一,也许是最重要的因素呢。耄耋之年的霍姆斯视他为忘年交,14年来给他写了七十封信;卡多佐是他的密友;威格摩尔、庞德都为他写过揄扬的书评,称他是站在时代前列的法律哲学家……单是这一份资历,百年中国,无人能及。

  乡关何处

  吴树德称其父吴经熊为“温良书生”,事实上,吴经熊身上并无几许书生气,学者只是他的一张面孔,法官、律师、立法者、外交官等则是他的另一张面孔;他的自传《超越东西方》虽侧重书写沐浴神恩的精神历程,从中却可窥见,他并不畏惧世俗,他自有一套待人接物的处世技巧。犹如胡适出身徽商家庭,孕育了他温润如玉的性情,吴经熊出身甬商家庭,宁波商人所特有的精明与果敢,遗传于他,令他在世俗的洪流之中游刃有余,周旋于霍姆斯、庞德等法学宗师之间而不失尊严。

  据吴经熊自传,他最后一次返乡,当在1949年3、4月间,八方风雨,山河飘摇,他深知,这可能是诀别,于是他去了母校,去了城隍庙,去了天主教堂。从此,宁波只能作为一种缥缈的乡愁,浮现于他的梦中。

  休对故人思故国,这块土地已经彻底遗忘了它的子民。如今你问宁波人,吴经熊是谁,答案恐怕是一脸惘然。然而,每当我走过荣华不再的念书巷,还是会想起他,正如每当我走过软红十丈的和义大道,还是会想起龚祥瑞先生,百年前,他们曾生于斯、长于斯,播下了法治梦的种子。我想起那个立志做中国孟德斯鸠的宁波青年,终究一步一步远离了法律,想起他未完成的法治梦,在故土之上开出了什么样的花朵呢。正寻思间,却听见一声高叫:拆迁地块,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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