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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物业 法院拒立案

质疑物业合同无效,密云法院以“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拒绝

2012年09月0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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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陈博)前日,72岁的郑大爷和75岁的王老太再次来到密云法院,要求确认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但还是被拒绝立案。法官称,“你个人没法代表全体业主”。

  物业起诉业主胜诉

  72岁的郑大爷是名退休教师,1989年福利分房入住密云县果园新里北区,一直由小区管理处提供类似物业服务。他称,今年年初有人上门称,2009年小区管理处已改为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让他交上已拖欠2年的物业费260多元。

  郑大爷认为,小区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自己从不知道谁和物业签了合同,物业更没公示过服务内容,突然让他交钱不合理,因此拒绝交费。

  王老太和孟先生也是该小区业主,两人说法与郑大爷类似。

  今年4月,物业公司先后起诉三人,法庭上还出示了2009年公司和业委会签的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称,物业费标准应为0.55元/月/平方米,考虑到小区业主实际生活水平,暂收0.15元/月/平方米。

  密云法院一审认为,三人已享受物业服务,理应交费。三业主虽提出物业服务有瑕疵,但物业公司已降低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三人交物业费。

  二审称业主可诉讼

  郑大爷等三人不服上诉,他们认为业委会从没召开业主大会就和物业公司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物业公司起诉。

  8月6日,二中院终审认为,业委会已和物业公司签约,三人以自己没和物业签约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三人上诉,判决三人支付物业费。

  同时,二审判决写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业主可以请法院予以撤销。郑大爷等三人上诉的“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和物业签约、合同应属无效”的问题,可通过其他诉讼另行解决。

  业主诉物业被拒

  从8月13日起,郑大爷等人多次到密云法院起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要求确认两被告当初签订合同无效。郑大爷称,由于家离法院不远,半月来他几乎每天去一趟法院,几乎找遍了立案庭所有法官。法官先是称三名原告不能一起立案,后来又说起诉书写的格式不对,最后答复“原告身份不适格”。

  前日,三人再次来到密云法院。立案庭法官称,该庭已答复过郑大爷多次,首先,个人没法代表全体业主;其次,三人起诉合同无效,却拿不出合同原件,不符合立案条件。

  对于二中院判决写明“可另行起诉”,法官答复“二中院让你另案起诉,又没写明怎么起诉,你交的材料我们审查不合格。”

  “按法院说法,物业能随时起诉我们欠费,我们却不能起诉物业合同无效,这不是强行收费吗?”郑大爷说。

  ■ 回应

  是否召开业主大会?

  昨日,业委会主任赵守海称,该小区是老旧小区,纯营利性的物业公司用不起。进万家物业是一家过渡性事业单位,享受一定政府补贴,物业收费也较低。小区业主多达数千人,不可能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当初是每个楼选出业主代表(楼长),由业主代表开会选聘了进万家物业,并没有违规的地方。

  业主如何能诉物业?

  前日,密云法院立案庭另一法官答复,因个人没法代表全体业主,郑大爷三人没法起诉。如果要起诉,只能让半数以上业主来起诉。

  郑大爷等人表示,密云县果园新里北区是老旧小区,多达1941户。他们曾在小区征集业主签名,有二三十名业主愿证明没开过业主大会,也没聘过进万家物业。如果要让半数业主起诉,根本实现不了。

  ■ 律师说法

  不应剥夺业主起诉权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认为,《物权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应经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过,这是针对解聘合法物业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初经半数业主同意选聘了物业,如今要解聘自然要经半数业主同意。对于本案,法院理应立案,然后由业委会在法庭上证明其签约是否征得半数业主同意,立案庭不应把业主起诉的权利提前剥夺掉。

  ■ 相关案例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天台县春晓花园小区有170户,2006年9月,业委会在选聘物业时未经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审查批准,就和即将服务期满的物业公司续签合同,招致部分业主反对。业主余先生起诉业委会和物业。天台法院认为,业委会虽提供了部分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证据,但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业主通过标准,判决合同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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