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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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误拆”代替强拆应予严惩

2012年09月0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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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民陈泽培的房子位于鹤洞街19号,是间双层华侨楼。6日,他赶到“升平路—莲花路片区”改造施工现场,发现自己的房子“(拆)剩下一间小房间(厨房)”。(据《大河报》)

  既然是“误拆”,你还能怎么办?人家不是故意的。问题是“误拆”之后怎么办?按照官方的意思,既然房子已经拆掉了,那这块地方和房产也就是被征收了;同时也不可能达到回迁的要求,不能给予额外赔偿,只能按照原补偿方案执行。总之,通过“误拆”,一切都是按照官方的意思办。

  如今,用“误拆”来代替非法强拆,已经是许多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采取的一个无赖手段。有律师统计,从2009年到现在,媒体报道的“误拆”事件就达近百起,都是在与被拆迁户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误拆”了。而这样的手段泛滥,很重要原因是对“误拆”惩罚不够。

  对于“误拆”,必须给予迎头痛击,而不能让他们得到好处。一方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惩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对于遗留问题的处置,决不让违法者占便宜。以本文中被“误拆”的陈泽培一户为例,在“误拆”之后,应按照最高标准落实回迁房和其他补偿。

  如果我们不能制止“误拆”,如果“误拆”成为普遍经验,则公民的财产权必然遭遇践踏,而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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