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处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无法回迁;开发商称所委托咨询公司越权签署《回迁协议书》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签完《回迁协议书》后,杨某的房子被拆了。可仅仅过去3个月,杨某就被口头告知回迁房不能如期交付。杨某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补偿面积折现支付补偿金。
开发商表示,拆迁处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无法实现回迁,杨某所签《回迁协议书》是所委托的咨询公司越权签署。经法院一审后,杨某败诉不服,于近日提起上诉。
回迁房不能如期交付
杨某在诉状中称,他在原宣武区马连道拥有住宅房屋一套。2010年1月,被告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宣兴房产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因上述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经与被告协商签订了《回迁协议书》两份,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回迁房两套,回迁期限为两年半至三年,周转费为7万元。杨某称,他的房屋于2010年7月拆除三个月后,被口头告知回迁房延期交付。
杨某认为,被告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回迁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按照回迁协议约定的补偿面积,折现向其支付补偿金额。
咨询公司未获权签回迁协议
审理中,宣兴房产公司称,其没有拆迁土地和所谓回迁房屋的处分权,只是承担了征地、拆迁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被告还称,签署《回迁协议书》也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是“我公司委托另外一家名为北京恩实诚信咨询有限公司,就原告所说拆迁项目进行对外洽谈,但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白某,明知该项目没有回迁条件,还虚构事实,未经我公司同意和授权,就擅自与多位拆迁户签订拆迁土地上的《回迁协议书》,所以合同内容根本不可能履行”。
同时被告表示,其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法院审理并查明,该地块立项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无法实现回迁。对于《回迁协议书》,法院认为此为咨询公司法人白某采取欺诈和虚构事实手段签署,实际上损害了国家利益,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杨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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