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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领海基点保护办法

县级以上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周边设置明显标志

2012年09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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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驻沪海军某部官兵在上海市建委的协助下,在长江口外佘山岛竖起领海基点界石。领海基点石碑标志由政府统一制作,它重约1.5吨。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继10日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后,国家海洋局于11日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根据办法,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划定后,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要求,国家应对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特别保护。《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对于领海基点的保护与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周边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当注明领海基点保护范围位置、范围、保护对象、保护要求等内容。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

  同时,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家海洋局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海洋部门将加强保护范围的监视

  国家海洋局表示,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海岛保护法》和《办法》的要求,抓紧开展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工作。保护范围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分析1

  “巡航钓鱼岛增加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中心副主任李国强昨天说,从10日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到11日印发领海基点保护办法,这都是我国进一步应对日本所谓“购岛”闹剧的措施。

  领海基点保护办法中规定,保护范围划定后,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李国强说,此次领海基点保护办法公布,将使我国海监船只巡航钓鱼岛海域又增加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下一步,海监船只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巡航钓鱼岛海域,在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这一规定,李国强表示,对钓鱼岛来说,县级政府未必有能力去监视监测,主要还是国家层面去做。“但列出这项规定,下一步就有可能向地方更多的拨款,既然去监视监测,就要有工具,应该更多地拨款给地方购置维护主权的船只、通讯设备等工具。”

  分析2

  “日政府不要指望中方退让”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表示,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只有对该领土拥有主权的国家才有权力公布其领海基线。

  “通过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一是重申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二是宣示了我国领海主权,三是宣示了我国的海洋权益,四是为今后钓鱼岛维权执法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张海文说。

  对于下一步钓鱼岛问题如何解决?张海文认为,钓鱼岛局势的走向以及钓鱼岛问题的解决,需要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不能指望中方的退让。日本政府要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回到正视现实的立场上来,不再继续掩耳盗铃和混淆视听,宣扬“钓鱼岛主权无争议”的言论,并企图单方面逼迫中国接受这种说法,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对中日关系的正常化发展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和不利影响。 新京报记者 马力

  ■ 背景

  我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

  一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二是今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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