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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检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2012年09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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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登报检查”是一种“法外处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违法行政部门而不是违法者承担。

  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打手机、吃东西,要登报写检查;企业“对国家统计法规学习不够,未按时年审统计登记证”,要登报写检查。近日,贵阳某晚报每隔一两天就会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而涉及的单位包括该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统计局等多个部门。此事经媒体披露后,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表示,这种做法有问题,今后将不再采取这种形式。

  和其他几个部门“按兵不动”相比,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第一时间叫停“登报检查”,积极态度令人赞赏。但“有问题”的表态,却有些轻描淡写。报道说,2007年颁布的《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中,有“责令登报检查”的处罚措施,但2010年10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废止了部分规章,其中就包括这一处罚规定。“登报检查”的处罚方式已不存在,客管局仍作出此类处罚,这不只是“有问题”,而是涉嫌行政违法。

  一项无法律依据的处罚措施,何以在一个省会城市大行其道?而眼前需要问的是:“登报检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报道说,今年,出租车行业登报检查的有160余起。按照晚报工作人员所说“600元一则”的标准计算,出租司机今年已向报社支付了大约10万元。多年算下来,司机支出应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笔钱,是司机应该付出的正当代价?

  司机违法应受处罚,然而,有关部门以“登报检查”方式处罚他们,就是一种“法外处罚”——任何人,都不应为“法外处罚”买单。违法作出“法外处罚”的客管局,是“还钱”的责任主体,应将钱还给司机。

  主动赔偿司机(除了本金,还应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好。如果不主动,司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请求。

  有关部门应切记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想提醒贵阳市仍未叫停“登报检查”的部门:如果这种处罚方式找不到执法依据,那么,及早叫停它,是明智的选择。

  □李曙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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