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遭民警威胁认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份证据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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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一中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
被告人提出自己供述时遭威胁,法院依法传唤当事民警等出庭作证,并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其中一份被告认罪口供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庭排除。
被告:不认罪见不到孩子
昨日上午9时,被告郭宗奎等四人,因涉嫌贩卖冰毒,在一中院受审。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郭宗奎的辩护人提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北京警方控制后,遭民警口头威胁,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警方在获取郭宗奎供述时存在非法行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郭宗奎称没有贩毒,“当时他们说‘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我一听这话就害怕。”
按照郭宗奎及其辩护人的说法,他与人交流少,缺乏社会经验,也不识字,当侦查员拍桌子做出上述威胁后,他“可以说精神完全崩溃”地配合警方做出了有罪供述。
检方:侦查无违法行为
公诉人当庭表示侦查无非法行为,并申请让两名缉毒民警和一名污点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允许后,两名当事民警进入法庭作证。
两位民警表示,在控制郭宗奎后,即带到成都当地派出所进行突审。“刚开始不回答问题,但通过做工作,他就供述了犯罪事实。”一民警说,做第一次讯问时突然停电,临时转移了讯问地点到了第二处,导致第一处录像不完整。
法庭:排除一份有罪供述
庭审中,检方共准备了郭宗奎10多份供述,其中有罪供述有5份,包括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
在两名侦查员作完证后,合议庭第一次休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评判。
5分钟之后合议庭认为,因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8月21日对郭宗奎的审讯有违法行为。因此,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不得宣读该份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毕。
■ 释疑
五份有罪供述只排除一份?
宣判后,审判长郑卫阳接受了多家媒体访问,就为何会排除郭宗奎的第一份有罪供述,为何不排除其另四份有罪供述,进行了回答解释。
郑卫阳表示,被告人在成都的两次供述,第一次连笔录都没有,录像不完整,第二次没有录像,只有笔录。“在不完整的录像中纵然没有发现威胁行为,但因为不完整也不符合法律要求。”郑卫阳说,检方却无法做出有力反驳,当然属于合理怀疑范围。
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也提出,第一次受到威胁后就有了心理阴影,但是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阴影真实存在。此外,检方出示的证据中,后面四份有罪供述都有同步的录音录像,证据扎实,所以只排除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一线警员出庭作证背后
检方发函由上级部门协调公安机关申请侦查员出庭作证
昨日上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审判长提醒媒体记者离开审判区,不要对证人拍照录像,随后,法警从特别通道将证人带出。
这是一名不一样的证人:他是供职于禁毒一线的警察。在“非法证据排除案”中,证人往往是公安一线人员,如何让他们出庭,成为关键。
不一样的法庭
昨日的法庭,有些许不同。
两道磨砂玻璃被竖在证人席两侧,就连法庭两侧正常的窗户玻璃,也用木板遮挡。
其实,早在9月12日下午,距离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郭宗奎等4人贩卖毒品案还有半天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已开始布置庭审现场:法警反复调试两道屏的夹角;法院工作人员亲自站在法庭各个角度,查看是否会暴露证人面貌。
这一切,只为“安全”。
昨日庭审一开始,当辩护人提出有罪供述是在受威胁情形下取得后,法庭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随即申请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侦查人员到庭,并称“鉴于这两名证人都是在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公诉人请本庭给予他们保护措施”。
合议庭予以准许。
稍后,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侦查员王警官被带入。
在整个询问环节,王某的体貌特征被磨砂玻璃完全挡住,甚至连身影也识别不出。
不仅如此,从法院一开始联系王某出庭作证,到王某做完证离开法院,除了合议庭、检方、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和执庭法警外,其他人员都不知道王某的真实姓名,而进出法庭,他走的也是特别通道。
其实,新刑诉法虽规定了证人出庭,但目前还无细则,直到开庭前一晚,法庭内部如何布置等问题仍存在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曾参与刑诉法修改,此次开庭前他被检方请去商量方案。陈卫东说,最初检察院提出了用屏风遮挡证人,“被我驳回了,北京好多年前尝试过使用屏风”,结果,屏风换成了开庭时的磨砂玻璃。
法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不仅如此,庭前法院还专门准备了变声装备,以备需要对证人身份做到彻底隐匿。
不过当庭检方并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没有采用。
庭前培训包括坐哪里
9月4日,一场庭前会议引出了这次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
会议由法院牵头,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会议上首先进行证据开示,即让控辩双方的所有证据向对方和法官出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简要出示,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开庭时重点审查。
审判长说,到开庭再提异议,再让检方准备相应证据,庭审一般就要休庭,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也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正是在这次庭前会议上,被告人郭宗奎的辩护人提出,郭宗奎去年8月21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辩护人要求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这无疑将检方证据推向了被怀疑地位。
从9月4日到开庭,北京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开始酝酿。
庭前会议结束后,处于被怀疑地位的检方开始对去年8月21日的供述进行证据补强。
本案公诉人说,尤其是死刑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对犯罪情节作出指控往往更让人信服,会得到很好的震慑犯罪效果。在知道本案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市检一分院在内部协调后又上报市高检,再由市高检找到市公安局,两家单位以公函的形式,正式申请侦查员王某、李某出庭。
但摆在检察院面前的情况是,王某、李某无出庭经验。
公诉人说,考虑到庭审流程有别于侦查员们日常的工作环境,庭前检方专门对二人进行“补课”。
补课内容不仅包括“公诉人辩护人可能问什么问题、庭审流程会怎样”,甚至还包括“到法庭后证人要坐在哪里”,“因为检方证人,可不能一下子坐到了对方位置上”。
庭前补课效果明显。
在约10分钟的作证环节,王某首先接受公诉人询问,他否认自己威胁被告人,之后辩护人又对抓捕当天的细节进行询问。
10分钟里,证人王某一直反复强调,被告人是在平静的状态下供述了犯罪事实。
并非所有民警都愿出庭
由于受“厌诉”、“畏诉”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法庭调查大量依靠卷宗材料广受诟病。
2012年3月,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59条明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家普遍认为,这对证人出庭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案”中,并非所有的民警都愿出庭作证。
实践中,除了上述的侦查人员工作特殊性外,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姚毅奇说,基层法院大量审理的“两抢一盗”、打黑除恶案件,团伙性跨区作案多,侦查机关有时需对犯罪嫌疑人“特别审讯”。这可以通过案犯供述突破案件,及时查明犯罪、抓捕同案犯,进而破获系列案件。同时,由于黑老大、骨干成员大都凶恶顽抗,所以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第一难案”。
本案公诉人认为,他们(证人)能穿着制服,坐在那里,起码说明他们心里坦荡,否则也不愿意出来。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侦查人员取得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对法官的独立性提出挑战,同时一旦被认定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还可能被层层追责,“一方面是庞大的破案压力,一方面又是错案必究,所以想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可谓难上加难。”
全国检方观摩北京庭审
作为北京首例,当庭审进行时,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130多人,在隔壁的东中法庭通过转播信号对庭审过程进行观摩。
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强化证人出庭义务也是新刑诉法的重要进步。“将本次庭审作为观摩庭,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审判工作做一些有益探索。”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说。
庭审程序是探索的一环。因无细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无人定音。
这起案件中,法院按照一般刑事诉讼规则,当一方提出质疑后由控辩双方分别举证质证,最后由合议庭进行判断。这也是昨日开庭所呈现的:被告人提出质疑,证人出来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合议庭休庭作出评价。
开完庭后,一直在隔壁法庭通过转播大屏幕观看庭审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在启动排除程序后,被告人郭宗奎应类似于证人的身份,他应首先被询问和被质证,这些程序上的先后顺序还需要业界、学界进一步取得共识。
另外,张建伟提出,侦查人员可以变身、隐藏身份,那么他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和律师会提出质疑。
本案公诉人说,伴随着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再次强调证人出庭,未来侦查人员出庭必将成为常态,而本案更大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此。
据了解,目前一分检正通过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案情
郭宗奎贩毒获无期
检方指控,2011年8月13日至16日间,被告人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郭宗奎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550克。刘增起随后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将200克冰毒,卖给另一涉案人袁野。此外,杨彦利在驾车载送携毒的刘增起行至北京房山区时,一同被民警查获。袁野也被查出房山家中有枪支。
昨日下午4时,法院认可了检方的指控,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刘增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袁野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杨彦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
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介绍,明年将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进一步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京报记者 张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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