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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示范意义

2012年09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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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北京的这例非法证据排除案,虽只是将已有规定落到了实处,也难能可贵。希望它所开创的先例,能够示范和引导今后的司法。

  9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法官历史性地在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这一份认罪口供,被指是侦查员威胁“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后,嫌疑人才配合做出有罪供述,经审查,法庭最终认为,这份证据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排除,检方不得在审理中宣读该供述。

  此案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于其罕见。虽然早在2010年,有关中央政法机关即联合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司法实践中辩方也经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却罕见有成功排除的判例。两年过去了,北京终于出现了本市第一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且系在传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在案件审理前当庭宣布排除,着实令人眼前一亮。

  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在1998年即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关具体程序和证明规则,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实。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将排除范围扩大到实物证据。今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完全吸纳了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遗憾的是,规则的不断完善,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理想的硕果。

  在一些案件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明显存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线索,法庭也应辩方请求屡屡启动了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但最终结果往往是不予排除,或者不置可否、语焉不详。这就使相关规定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宽纵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尊严。

  造成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体制机制问题。在司法观念上,受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意识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件没办错,程序上违法无所谓,为了打击犯罪甚至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体制和机制上,由于过于强调公检法之间的密切配合,再兼侦查机关位高权重,导致法院明知是非法证据也往往难以排除。

  因此,北京的这例非法证据排除案,虽只是将已有规定落到了实处,也难能可贵。

  万事开头难,第一例虽然来得迟了些,但仍具有历史性意义。希望它所开创的先例,能够示范和引导今后的司法,最终把纸上的法律一一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让程序正义的光辉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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