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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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师素质不只要靠行政规范

2012年09月1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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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已正式实施,其中均明确提到教师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教师要了解幼儿或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掌握相应的方法和策略。(9月15日《新京报》)

  制定教师专业标准,固然重要,但如果仅有标准,却无落实标准的机制,这些标准很有可能停留在纸面。

  比如,标准规定“幼儿园教师要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这被有关专家解读为具有现实针对性,直面现实中教师不尊重孩子人格的问题。可是,我国于1991年首次颁布、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有相似规定。这就是说,对于教师不得挖苦、歧视孩子,早已有法律规定,教师的这类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如果法律法规都得不到执行,纳入标准就能得到执行吗?

  提高教师素质不只要行政规范,我们还需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民主管理的现代学校制度,有关师德的规范,应该由教师行业委员会制定,而非由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对教师能力的评价,应该由教师同行委员会进行。这才抓住了规范学校办学、提高教师素质、保障受教育者权益的要害。

  □熊丙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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