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熊丙奇,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近年来,几乎每到教师节,有关教师待遇的问题都会被有关部门拿出来表态,而表态的背景是,教师的待遇,尤其是农村教师待遇,一直没有依法得到保障。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此说来,在《教师法》颁布后的18年时间里,这一法律的有关条文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换言之,地方政府部门一直没有严格遵守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待遇。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严厉的教育问责机制。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应根据纲要的这一精神,对地方政府不保障教师待遇的行为,切实追究责任。
另外,“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在操作上也给了地方政府弹性空间。一方面,现在公务员的薪酬并没有完全阳光化,教师的工资就是向公务员看齐,总体待遇还是相差很大。另一方面,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也不利于保障普通教师、年轻教师、农村教师的待遇,比如学校里的行政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等)待遇很高,一线普通教师待遇低;城区学校教师待遇高,乡村教师待遇低。可政府部门说教师平均工资已经很高,这能保障教师的待遇吗?
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既然教师法已规定“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并不会增加国家的开支,而有助于法律的落实。
另外,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也有利于对教师队伍的进一步管理、培养和使用。比如,在美国和日本,义务教育教师每隔几年(一般为五年)就必须轮换一次,之所以能顺利轮换,就是因为实行了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公务员有责任轮换。我国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时,也提出教师轮换制,可很难执行,原因就在这里。
再比如,我国教育部门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也基本是一纸空文,根源是,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中,找不到教师不得兼职的法律依据,行政部门的规章涉嫌违法;另外,是否有偿家教,也很难取证;一些教师待遇低,只有通过双休日兼职的方式,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在日本、新加坡等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到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学校为学生举行的补课班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能得到执行,原因就是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规定,在政府保障待遇、权利的同时,不得再去兼职。
我国如果也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困扰义务教育很久的教师待遇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处理好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关系,也找到了有力的制度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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