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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至少5年一次

2012年09月1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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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部将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

  在国务院17日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后,教育部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要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创新督导评估机制。

  根据意见,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要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 职权

  可查阅学校财务账目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 范围

  对素质教育实施督导

  条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范围: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人事

  兼职督学任期3年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条例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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