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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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拘捕人大代表申请应慎重

2012年09月2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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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不经许可不被拘捕,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一旦和代表职责无关的行为也被纳入保护范围,人大否决让刑事追究程序“戛然而止”,公众不免担心:如果他们真是罪犯呢?

  据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一份报告进行了表决,常委会决定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前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以叶际宣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刑事立案,并于今年6月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向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叶际宣刑拘的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赋予了人大审查拘捕申请并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权力。

  和一些地方“申请即许可”相比,否决显示了人大刚性,体现了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这是令人欣慰之处。但对于此项否决,公众却并非没有疑问和担心。

  一般而言,对于有关部门递交的的拘捕申请,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该做怎样的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对此,代表法第3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可见,代表法将审查范围限定在和当事人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领域,并将此作为是否许可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刑事追究和他们行使代表职责有关,则不应许可,反之则应许可。然而,这次温州人大代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似乎和代表职责无关。当地人大否决的根据是什么呢?这是公众的最大疑问。

  从回应质疑、接受监督考虑,人大有必要向社会说明否决的理由。同时必须明确: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除了保证他们正常履职,没有也不应有其他目的。

  已经启动的刑事追究并非一定正确,但后续法律程序毕竟有多个可以纠错的环节。而在人大否决申请的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未赋予有关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人大不许可意味着追究程序“戛然而止”,这不免让人生出这样的担心:“如果他们真是罪犯呢?”

  此外,这次温州人大否决广西玉林警方申请,是对异地司法机关申请的否决。这或许只是巧合,但如果对人大否决不做必要的限制,那么,一项旨在保护代表履职权利的规定,未必不会在将来成为“地方保护”的“尚方宝剑”。

  □李曙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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