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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作坊勾结“稻香村”员工制假

被查获假冒月饼价值27万余元;两作坊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2年09月2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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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中秋临近,象征团圆的月饼,也是时下最畅销的食品。而一些不法商人为获利,生产大量假冒名牌的月饼进行销售。近日,两名勾结稻香村员工,生产假冒“稻香村”牌月饼的黑作坊老板,被海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二个月。

  打假员发现月饼摊位售假

  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本案中所查明的被仿冒产品都是该公司的月饼礼盒产品。

  据海淀检方介绍,2011年8月26日,稻香村公司两名“打假员”在西三旗某市场,发现一摊位稻香村月饼售价低于正常价,便约了商贩要货。

  4天后,被告人周某、王某被民警控制。在其库房及货车内,起获待售月饼共4740盒。经鉴定,上述月饼均系仿冒河北稻香村月饼礼盒产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27万余元。

  周某和朋友王某一起去参加月饼订货会时,认识了吉某。吉某给了他们几个稻香村月饼的样品盒,会议结束后,吉某得知周某的工厂可生产月饼后,便商议合伙生产假稻香村月饼,由周某和王某各出14万元生产,吉某等负责销售。

  内鬼为区域销售经理

  吉某等一共定做了万余套纸盒,均为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中秋月饼礼盒产品。

  二被告人称,当年7月27日工厂开始制作稻香村的月饼,从8月初开始将包装好的月饼运到北京昌平区的一个库房,然后由吉某找人负责卸货、卖货。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只是不认可起诉的数额。

  据查明,吉某为河北稻香村公司的区域销售经理,案发后在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 案情

  区域经理为谋利成“内鬼”

  为制假提供合法手续印包装

  据王某介绍,在确定制假后,三人找到一个做纸盒子的厂家,让厂家按照吉某提供的样品做一批纸盒。

  “纸盒厂要我们出示‘三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来吉某拿来了这些证件,”王某供述称,“我们也不知道他从哪里弄来的这些证件。”

  印制厂称,当时吉某给了他们完整的稻香村公司手续,所以他们才肯生产。

  后经查明,原来吉某是河北稻香村的区域销售经理。其后,吉某还找来同样曾任区域经理的高某及被停职除名的李某,负责在北京的销售工作。

  周某和王某承认,在市场摆摊时,摊位上摆着的月饼,都是稻香村正品,主要锁定零售商和那些给单位团购福利的大客户。

  根据河北稻香村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从未授权吉某使用稻香村商标。由于目前吉某在逃,相关细节还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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