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碍公务和危险驾驶被判7个月徒刑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遇查酒驾后“急中生智”,与副驾上的朋友调换位置,被交警识破后又动手伤人。近日海淀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包庇罪判处其朋友张某、孙某拘役五个月。
遇查酒驾换朋友当司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晚,田某和其他朋友一起吃火锅后离开,当时田某驾车带着朋友张某和孙某,行至海淀大钟寺一路口时看到前方有交警执法。
喝了酒的田某,便让张某顶替开车,自己坐到了后排。
然而这一切被交警识破,随后要求三人一同下车接受酒测。但三人拒不配合、辱骂交警、不肯下车。僵持一阵后,田某下车推搡、抓伤两交警。
田某在庭审中说,他当时很害怕,没下车。“我确实骂了交警,下车后也有推搡,但我没有抓伤他们(交警)。”
除田某醉驾外,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孙某向警方作假证,包庇田某。
根据当晚抽取的田某静脉血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9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罪态度好获轻判
庭审中,三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张某和孙某的辩护人均表示二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院能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应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孙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鉴于被告人田某、张某、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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