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7: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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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定价的逻辑(1)

2012年09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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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游”产生原因复杂,不是简单的零负团费问题,有一定合理诉求。

  旅游法草案中关于旅游经营的内容,引发各界的争议最大。其中就有和其他法律、行业法规冲突的问题,也有不现实的执行操作问题。

  公平交易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零负团费不能只堵不疏

  【解读】

  解读者:钟晖,环境国旅总裁;侯作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教授;曾松, 北京华远国旅董事长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这个说法和《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违背。”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教授侯作前称:“对于旅游业低于成本报价采取全面禁止和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没有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实际和个案,不符合旅游业的竞争机制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比例原则。

  北京华远国旅董事长曾松称,“在旅游的国际市场上,价格竞争一直都是旅游业竞争力的表现,大陆地区旅行社的规模差别很大,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是否滥用优势地位,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其实是需要低价竞争才能进入市场,不能将低价促销堵死。”旅游业内人士都知道,规定此条款目的为了惩治旅游业顽疾“零负团费”。但是这一条规定,就能治理零负团费吗?旅游主管部门强力整顿了十五年,零负团费不仅没有得到治理,反而越演越烈。

  追究“零负团费”的根源是什么?根源在于购物和自费的暴利。旅游业内人士宋斌认为:旅游局应该配合工商、物价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购物点和自费项目定价。让价格和价值相符,一元的货品卖不出二十元的卖价,零负团费自然就无所遁形了。其次,旅游局和旅游协会应该做好社会公示工作,从消费者入手,警示游客合理消费、打击暴利,让目的地国家公布利润合理的自费价格等。让消费者从不对称信息获得中走出来,零负团费自然也就没了市场。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侯作前称,“大陆地区希望通过禁止低于成本报价进而遏制零负团费所导致的购物游,是只堵不疏,没有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购物游’的产生原因复杂,不是简单的零负团费问题,有一定的合理诉求。例如说,中国大陆游客在海外购买力惊人,原因是多元的。国内税收高等原因是导致大量购物游的原因之一。”

  与现实的差距

  不能成团的告知 替换与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下列时限内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天……

  第五十六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解读】

  “这是一个不符合实际的规定。”北京华远国旅董事长曾松说,“旅行社并不掌握资源,航空和酒店都是提前订好的。‘旅游行程开始前’并没有说明具体时间,很多时候换一个客人名可能导致整个团体无法出发。涉及到签证问题,并不是只增加替换人员费用的问题。只凭主观想象而不接触社会实践,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实事求是精神。”环境国旅总裁钟晖认为这一条款和《合同法》相违背。“如果这一条成立,消费者可以随时随意毁约,将会对旅行社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下转D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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