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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

代表提建议 不应涉具体案件

2012年09月2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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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关于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今日,市人大常委会将专题询问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听取《市政府关于潮白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市高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须“回避”招投标等商业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这一原则。

  修订草案新增调整三项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自1995年起实施,2005年曾修订,提出了六方面内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在上述基础上,修订草案新增、调整了三项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具体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均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应公布代表建议办理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张清称,考虑到代表建议和办理报告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应当予以公布,所以修订草案要求,除了代表或承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不宜公布的之外,其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办理报告,均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承办单位只说不做、“开空头支票”,二审稿还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如果将代表建议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还要跟踪监督检查。

  此外,近年来多次采用的“集中答复”模式,二审稿也从立法层面“固化”,明确内容详尽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代表集中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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