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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参与活动禁“只挂名不监督”

社团办经济实体,不得强制收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活动

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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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今后,我国禁止任何社会团体仅以“挂名”合作方式,参与社会活动。

  民政部昨日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须对合作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不能只挂名。

  《规定》还明确,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但应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与所办经济实体之间不得资产不分,不得“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社会团体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是我国存在最广泛的社会组织,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25.3万个。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遍布社会各个领域。若无规范,出现问题不仅影响社团的公信力,还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为避免评比、达标泛滥趋利,民政部昨天还要求,未经批准,社会团体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须向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否则可能无法通过年检。

  焦点1 社团搞合作活动禁“只卖牌子”

  【案例】

  去年,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曝出冠名企业——尚德公司承诺的巨额捐赠“消失”。随后,对创意大赛只挂名未监管的中华慈善总会,被证实为“诈捐”的尚德公司开出1500万元捐赠免税发票,并收取5万元的管理费。

  目前,名目繁多的论坛、大赛甚至商业活动,都打着某某研究机构、公益团体“协办单位”或“指导单位”等旗号,以增强活动公信力。

  此次,《规定》强调,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内容的评估,对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应该珍惜自己的名誉,不能随意开展合作,或随意让合作方使用本组织的名称、标志。

  焦点2 社团与所办公司须人财物分离

  【案例】

  今年9月,民政部官网公布《对中国足球协会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原因,是中国足协将所接受的广告赞助收入纳入下属企业进行核算。民政部对中国足协予以“警告”,并称要监督足协的整改落实情况。

  近年来,社团通过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收费,违规谋利事件,也时有发生。

  《规定》首次明确,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经济实体,但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此外,民政部还强调,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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