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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小额融资无需核准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小额融资以净资产20%为限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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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小额融资无需核准。此外,按照《办法》,新三板公司突破股东人数200人限制在即。

  证监会称这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

  按照《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监会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托管,股票公开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意味着未来公开转让的股票都将被纳入新三板或各地设立的股权交易所内,新三板公司或也将不再受到股东人数限制。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证监会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时,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仅允许进行定向发行,同时还需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仅允许向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发行,不能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在融资的规模上,最初证监会称,这类公司融资小于1000万元时豁免审核要求,此次正式文件则改为,“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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