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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好事者”,杜绝航班“诈弹”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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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两天里,3次航班“诈弹”。10月8日,南航航班接到匿名恐怖信息,备降兰州。9日,国航的两班飞机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威胁,乘客被迫重新接受安检。这些都被证实为虚惊一场。

  最近6月里,类似事件发生了8起。最新3起的原因,有待警方调查。不过,回溯一下今年4月至9月发生的5起事件原因,除一次是因为美国的乌龙消息,其余4起都源于恶作剧,或言语过激,但没有一起是处心积虑策划的敲诈案件,这意味着“诈弹”事件本可以避免。

  肇事者受到了不同的处理:自称恐怖分子、索要100万元的,因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1年2个月;因“活跃气氛”谎称炸弹的,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因为前者故意打电话到机场,谎称有炸弹,严重扰乱机场秩序;相对而言,后者只是在机舱里说谎,主观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较小。

  其实,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不可谓不完善:行业法《民用航空法》,明确禁止“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对较轻的违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较重的,《刑法》也有相应的罪名,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

  面对“诈弹”频发现状,还需要对症下药。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让社会成员、乘客知道自己权利——言论权、消费者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哪些玩笑是可以开的,哪些话一旦说出,就构成“现实、即时的危险”,越过了底线,将受到法律严惩。这是公安、航空等部门应向公众普及的常识。

  其次,中国航班误点率极高,易激化矛盾。如今年9月29日曾有维权乘客假称飞机上有炸弹。此类“维权”行为非但不能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反而造成社会恐慌,害人害己。而航空公司也应及时、诚实通报信息,并设置流畅的维权渠道,防止乘客采用过激手段“维权”。

  再次,因为“诈弹”造成的返航备降等紧急之举严重浪费社会资源,这一笔成本应由肇事者承担。所以除了对肇事者实施前述刑事、行政处罚之外,航空公司应积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儆效尤。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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