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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狗赌博”亟须司法介入

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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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斗狗赌博”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其本身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文明进步,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个斗狗赌博圈,在北京悄然兴起。10月10日大兴区一个院落里的擂台上,当天共有三场斗狗比赛,赌客们少则押千元,多则投两万元,投注者不乏附近村民,一个上午,总赌资约为20万元。

  “斗狗赌博”这一“产业”其实已是历史悠久。早在2009年,江苏徐州警方就曾端掉一个有组织的聚众“斗狗”赌博团伙,抓获涉赌人员100余人;而在2010年,河南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更是决定取缔一个犬类交易市场,并张贴公告,称以后任何组织斗狗或者为斗狗提供场所的负责人,要被处以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虽然“斗狗赌博”与传统的扑克、麻将抑或是“六合彩”赌博具有不同的形式,但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游戏为载体通过区分胜负来获取高额金额回报。从报道上看,北京的“斗狗赌博”显然已经逾越了红线,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如果有人专门为“斗狗赌博”设立场所或者提供场所,就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如果有人虽没有开设赌场,但为了“斗狗”而聚众赌博,组织了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都涉嫌赌博罪;一般的参赌人员,如果驯养斗狗参赌,或者经常出钱参赌,以“斗狗赌博”为业,数额较大,可能就涉嫌赌博罪,情节一般或者数额较小的,也要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可见,“斗狗赌博”从赌博毒化社会空气,鼓励人们不劳而获甚至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的这个角度上讲,是有法可依的,北京警方应当未雨绸缪,加大打击力度,避免其做大成势,成为一个庞大的“新兴产业”。但是,“斗狗”即使没有赌博的因素,或者金钱的因素很小,其本身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文明进步,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对于“斗狗赌博”,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应立足于已有的法律,大力打击,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则是立法机关要加大立法力度,适时推动动物福利立法。

  □杨涛(法律人士)

  相关报道见A28-A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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