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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路暴利需举行“国家级”价格听证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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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大势

  我国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中秋国庆长假过后,尽管有来自个别“专家”的高调反对,但“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收通行费”的新政,还是赢得了公众一片叫好。据北京市近日公布的民调显示,尽管有33.4%的受访者反映遭遇到了高速路拥堵,但仍有80%以上的市民“高度赞同继续执行”这项免费政策。

  不过,人们享受“节假日免费”的同时,切不可忘了,在国家开展一年多的全国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中,“重大节假日免费”还只能算是改变我国收费公路高价暴利的“毛毛雨”。当初“清理”开始时所提出的“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和“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等主要目标,至今尚未实现。

  要解决好公路收费标准和期限这些基本问题,首先必须要有公平、科学和民主的“定价机制”规则。但至今为止,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过江大桥或隧道,它们收费价格的标准和期限的制定,“习惯做法”都是路桥经营企业和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先提出收费方案的草案,报发改委或各地省级物价局后,经过这两方面的协商,由物价部门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实践证明,不听取民意制定出的收费公路“政府定价”,不仅成为收费公路高价的“帮凶”,而且也使收费公路成为“印钞机”。

  中国公路的高收费不仅使物流总费用达到GDP的18%左右,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而且也使中国运营高速公路的路桥公司创造了新的“暴利神话”。据最新的报道,今年上半年在A股上市的路桥公司的毛利率为61.76%,创下新高。

  要消除“官商勾结”,就必须在公路收费定价体制中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其实,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所以,要从体制上改变我国高速公路高价暴利的现状,对我国的公路收费及定价机制进行全国性的价格听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002年,我国就举行过国家级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听证会。当时国家计委表示,对其他垄断性行业,今后也将引入价格听证机制。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国家级的价格听证会就此成了“绝唱”。

  总之,对收费公路标准和期限举行国家级的价格调整会,是对公路高价暴利进行根本性清理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价格听证会除了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外,还必须在听证中做到定价成本、作价原则和审价程序的“三公开”。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听证会”成为“涨价会”。

  □沈晓杰(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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