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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航“诈弹”案检方建议重罚

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提出对疑犯判5年以上徒刑,或为同类案最高刑罚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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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 安颖 李宁)昨日,“8·30”深航“诈弹”案在湖北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诉。

  深航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

  公诉机关认为,熊毅因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的行为,造成航班备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并提出对熊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据了解,这可能成为国内同类案件中量刑最高的案件。

  此外,湖北机场集团也将依法对熊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航班备降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新华社报道称,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次事件中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5771元。

  为阻讨债人谎称航班有炸弹

  8月30日22时29分,熊毅为阻止讨债人前来东莞讨债,便致电深航客服,谎称在刚起飞的深航ZH9706次航班上放置了炸弹,炸弹将在飞机起飞45分钟后爆炸。收到威胁信息后,该航班备降武汉天河国际机场。随后,公安机关对旅客、货物以及机舱进行排查,8月31日,71名旅客才再次飞往深圳。

  9月1日,熊毅在东莞被捕。9月4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熊毅押解回襄阳。熊毅在询问中承认,自己非常后悔,担心受到法律的严惩。

  ■ 说法

  民航法可明确“诈弹”后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也有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条款。

  对此,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面临“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而在国外,此类案件则处罚较重,最严重的会达到终身监禁。

  采用威胁航班安全达到自己目的的理由五花八门,造成的后果及相应处罚不尽相同。记者梳理了几起案件,处罚最重的是刑拘。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资深律师唐新红认为,出现那么多的威胁航班安全事件,主要是因为人们对“说谎”的法律代价不了解。

  唐新红说,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只要是符合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刑法当罚性就适用刑法。但刑法中有关量刑裁定的维度很大。“什么叫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明确说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具体的内容。”

  唐新红建议,在航空法中可以采取例举的方式,把“适用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造成的后果程度进一步明确。”他举例说,熊毅案中,因为他的一句话,航班迫降后给旅客带来影响,也给航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同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这其中造成航班返航、迫降、停飞等结果,就可以列明。

  新京报记者 郭超 安颖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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