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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所人员涉违规收罚款

中关村工商所一巡查员处罚网店店主,屡改处罚名目和金额,记者目击谈判、罚款过程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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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中关村工商所,工商人员廖某(右)正在数网店店主曾华(左、化名)交的5000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网店主曾华(化名)在海淀区一居民区内租了套房,办公兼做库房。

  这不是他注册公司的经营地,他注册的公司地址是虚拟的。

  9月17日起,中关村工商所巡查员廖某,发现并开始对曾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新京报记者经历了双方从沟通到处罚的过程。

  双方沟通中,廖某说出的处罚名目和处罚的金额都在不断变化。且不断告诉被罚店主如何违反正常规定、规避或减轻处罚。

  廖某向店主曾华收取了5000元罚款,并未给曾华任何罚款单据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工商人员处罚名目的变化:

  1、无照经营 2、私设分支机构,属违法经营 3、异地经营 4、无照经营

  当事工商人员处罚金额的变化:

  1、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或由廖某帮忙规避法律法规,罚款2万元。 2、最低处罚1万 3、5000元

  9月17日,海淀区豪景佳苑小区,网店店主曾华的库房里来了两个工商人员。男的姓廖,女的姓孙,自称是中关村工商所的。

  曾华回忆,两名工商说,曾华租的房子之前有公司在这经营,现在那公司不见了,二人来核查注销,让他协助做个公证。

  两人进门后,廖姓工商人员跟曾华聊天,孙姓工商人员举起相机,对他的货物、货架、电脑拍照。

  拍完照后,工商人员告诉他“你这是无照经营”。

  违法经营店主被查

  “我有工商执照,给会计去做账了。”曾华向工商人员解释,无效。他被告知“第二天下午去工商所接受处理”。

  今年4月,为了靠近货源,网店主曾华在豪景佳苑小区租了套128平方米的民居,办公兼做库房。“很多小网店的店主都是这样的。”今年8月,一家注册公司中介给他找了虚拟地址,9月3日,他注册了公司。

  曾华知道,他这么做是违法的。中介给他找的注册地并不在这个工商所辖区,按规定,注册地和经营地应吻合。

  9月18日,中关村工商所,曾华向廖姓工商人员递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曾华说,廖某告诉他“这是私设分支机构,属违法经营”。

  “他给了我两种解决方案。”曾华说,第一种是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第二种,由廖某帮忙规避法律法规,罚款2万元,公司在这个工商所备案。

  曾华提出需要一天考虑时间,廖某最终同意,“临走时廖某提醒我,不要试图找熟人托关系,这事也不要让别人知道。”

  为什么“这事不能让别人知道”?曾华疑惑,他咨询律师,律师告诉他这属于异地经营,按规定,工商会给他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纠正,将被罚款。

  他说,此前接触中,工商人员未提及“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字样。“为什么我直接就被罚款了呢?”曾华再次起疑。

  曾华回忆,9月26日,廖某带人再次找到他,并说国庆节后处理。

  三种处罚名目?

  10月10日上午,按廖某的要求,曾华再次来到中关村工商所,记者以曾华亲戚的身份同行。

  工商所内“海淀分局中关村工商所人员公示”的右下角,张贴着廖某的照片,工号显示为06570。工商所人员称,廖某是巡查员、专管员。

  廖某将曾华带进中关村工商所3楼一间办公室,关闭房门。他取出曾华的租房合同,指着租房双方签字处说,“你这是签的名字,你在这经营就属于无照经营,你该在这盖个章,并且设立个分公司,现在问题就在这儿。”

  其间,廖某还提出了私设分支机构和异地经营的说法。

  曾华询问,对自己的处罚究竟该算私设分支机构,还是异地经营?

  廖某笑着说,异地经营和私设分支机构处罚都比较重,“好家伙,你那规模不小啊,要是真撵你走,你搬家都是个事,多大工程啊,我看出来你也着急,刚起步不容易,你别按异地经营走,就按无照经营走。”

  前前后后,曾华听到了三个有关违规的名词:私设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和无照经营。

  当时,经廖某一说,曾华说,他也搞不清自己到底违反了哪个名目。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负责企业监管的管理层人士表示,曾华在A地注册公司而在B地办公、经营,这种行为属擅自更改企业登记事项。“这属于异地经营的一个种类。”这种说法和曾华咨询的律师说法吻合。

  记者以咨询者身份就曾华的情况,询问东城区幸福街工商所,工作人员称,由于曾华在A地注册后并未在该地办公,A地只是一个虚拟注册地址,其事实上的办公地B地,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曾华的情况不属于法规中的擅设分支机构。

  罚款“去向不明”?

  10月10日,廖某最后还是“建议”按无照经营处罚,“最低处罚1万,低于1万我做不了”。

  廖某说,按无照经营是对曾华降低了处罚,“你要在这干我就得罚,处罚了我就能免责,明年你不走就接着罚,你考虑你的成本,要觉得合适就继续在这干。”

  曾华问,“能不能把我的公司迁到你这的工商所管辖区域?”

  廖某称,没什么手续能使曾华目前的经营合法化,“你那么多货,又守着货源,让你搬到其他能办理公司迁入的地方,也许你就失去了生命力,问题是你还得在这干。”

  “今年你就按无照经营走,下一步我给你提供个地方,把你的地址变更到附近的地方,还是虚拟办公,就不用年年交罚款,(企业)背着罚款的名声不好听。”廖某压低声音说,“1万元承受得起吗?”

  曾华说,自己是小企业、房租高、生意不好,“无力承受1万元罚款。”

  “这样吧,我给你做主了,5000元,到时我找领导说说。”沉默了几秒,廖某说。

  廖某建议,找个别人的身份证去对应这笔罚款,“别用你法人的身份证,随便找个人的身份证,反正罚的不是你这个企业法人,至于是谁无照经营,不是你就行了,如果明年还按无照经营走,就再换个身份证。”

  “找个别人的身份证交罚款?”曾华又有了疑问,我(企业法人)交了罚款,工商备案的被罚者却是另一个人,“那我交的罚款,岂不是去向不明了?”

  没有票据的“5000元”

  跟曾华谈处罚名目和规避措施的半个多小时里,廖某多次催促曾华“回去准备”。

  曾华提出,能否给开罚单或收据,廖某表示不开罚单,“要是今年不给你立案,要有发票还早着呢,几个月内是没有这些东西的……“不开罚单,对公司没任何记录,我们罚的钱都直接通过银行进了国库,你做账自己找票顶吧……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拖就给你拖。”

  10月11日,按照约定,曾华带上了他妻子的身份证,中午1点到中关村工商所交罚款。记者再次随同。

  11日中午,到了工商所门前,才发现门内拴着锁链,玻璃门上张贴着,下午1点30分开始办公。

  曾华拨通廖某电话,旋即,3楼一个窗户探出一个脑袋朝楼下看了一眼,几分钟后,廖某打开了玻璃门锁链。将曾华放进门,又把铁链挂上。

  进门后,曾华以为廖某会带着他进入办公大厅服务窗口,等工作人员午休之后再交罚款,但廖某将曾华一行带进一楼一间光线较暗的接待室。

  廖某先是询问曾华何时过来办理公司办公地点变更,随后伸出右手,做了个拇指和食指中指捻动的动作,曾华从口袋中掏出准备好的5000元钱。

  廖某从其手中接过钱,在玻璃桌上磕了一下,当着曾华和记者的面开始数钱,接待室里响起哗啦啦的数钱声。廖某边数边问,“身份证复印件带了没?你别带过来的是你的身份证就行。”数完钱,他起身将钱塞进裤兜。

  “就这样了,不需要办其他了。”他催促曾华和记者离开。

  从走进工商所大门到交钱完毕,前后不足10分钟。

  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负责企业监管的管理层人士表示,被处罚的企业需到银行交纳罚款,直接入国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无权限直接收取罚款,到银行交纳罚款后,银行会当场开具国家统一的罚付款收付凭证。

  交完罚款,曾华说,“虽然我(的网店)违法了,但我交的罚款,还是不明不白。”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 律师说法

  廖某罚款程序涉嫌违规渎职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苏怀东律师认为,廖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私自决定处罚数额的多少,口头做出罚款决定,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苏怀东说,廖某向行政相对人教授“如何规避处罚”并明确指示“你别带过来的是你的身份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渎职,其行为涉嫌徇私舞弊,相关部分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罚缴分离的基本执法原则,廖某违反规定当场向“曾”索取5000罚款且不开任何罚没票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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