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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市公司“一诺千金”

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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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上市公司及关联方不履行承诺,这就相当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为此,完全可以比照发布虚假信息行为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证监会计划近期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承诺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对已经履行的承诺进行抽查,对未履行的承诺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对恶意不履行承诺及虚假披露等行为进行查处。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承诺在股市中是非常普遍的。无论是此前的清欠、股改,还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很多都是通过相关方承诺的方式予以解决。包括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回购等,同样涉及对投资者的承诺。

  但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承诺很多都没有付诸实施,或只是实施了很少的一部分,导致上市公司承诺成为对投资者的一种忽悠。

  如江钻股份大股东曾在股改时承诺,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但实际拟注入资产的质量却令市场大失所望。因此,2008年6月股东大会审议不予通过收购预案。从此,江钻股份大股东便将履行承诺问题“高高挂起”。

  又如投资者比较关注的大股东增持,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如曾经有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增持不超过上市公司2%的股份,但最后只增持了0.015%的股份,使得“不超过2%”变成了文字游戏。

  可以说,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不兑现实在是太普遍了,这也使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出现严重危机。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证监会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来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来履行承诺事项,尤其是要让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制订出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与期限。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对不履行承诺者依法进行查处。上市公司及关联方不履行承诺,这就相当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为此,完全可以比照发布虚假信息行为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根据《证券法》规定,对于这种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惩处还比较轻,有必要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比如个人罚款不低于100万元,单位罚款不低于 1000万元,并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的徒刑。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自然就会一诺千金了。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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