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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务员“性格”有多重要?

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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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省委办公厅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取得第一名。正当辞掉工作的刘金星准备入职时,却被电话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录用。

  好不容易考了个公考状元,却因为“性格不合适”断了入仕梦,这事放在谁身上都让人心堵。

  当公务员,性格重不重要?这事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说,大部分公务员岗位,主要讲的是能力和素质,性格不应是履职障碍。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特殊的岗位,对从业者的性格有特殊要求,例如负责招商工作,或和媒体打交道的岗位,要求从业者性格更外向等。

  说刘金星“性格不合适”,为何面试中一点没发现,反倒给人家打了最高分?面试看不出,又没有试用,如何证明此人性格不合适?如果说是在后来的考察程序中发现其性格问题,但也不能一句话就将人打发了,至少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明:有关岗位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在考察中发现当事人什么问题。若做不到这一点,怎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让公众相信公务员招录的公正?

  遗憾的是,整个事件中,福建相关部门对拒录刘金星的原因讳莫如深,先是不给正面答复,第二次则说刘金星“作风有问题”,第三次又改口称是“性格问题”。记者采访福建省办公厅干部处,一名工作人员坚持称,由于具体岗位涉密,并不能向当事人公开不予录取的原因。

  好一个“岗位涉密”!一个公务员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这难道也是个机密?只是把岗位要求说出来,不涉及具体工作内容,又会给政府工作和国家利益带来什么危害?据悉,为刘金星一事,福建有关部门8次开会研究,这样的“研究”为何可以关起门来,不给当事人一次当面声辩的机会?

  公务员招考,法律并不禁止招考单位就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方面设置有区别的资格条件,但这绝不意味着招考单位可随意而为。一个岗位有什么样的要求,之前就应该公布细化的职位说明书;拒录某人引起非议,招考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开说明理由。如此,才能避免争议,消除歧视,防止暗箱操作。

  □韩涵(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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