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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用卡105张被判4年

男子被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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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4天内,来京务工的田某组织5人,在平谷和顺义的四家银行办理信用卡105张,后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并非法持有。

  昨日记者获悉,田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田某现年26岁,初中文化程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8日至31日间,被告人田某组织张某等5人,用他们的身份证在顺义区、平谷区的四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共计105张。随后,田某按每张卡20元的价格购买后非法持有。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田某未提出异议,“我就是帮朋友办理信用卡,但并不知道购买和办理这么多张信用卡会触犯法律”。

  据田某称,至案发他才来北京4天,正打算找工作,结果在5月31日收购信用卡时被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银行正常的营业,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且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处。检方指控田某的罪名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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