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精神卫生立法回到患者权利视角,最大突破在于明确了患者住院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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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涛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公益法律研究所(PILI)研究员。长期关注精神卫生立法,曾代理邹宜均案、徐武案、孙法武案等案件,被评为“被精神病”公益律师。曾发表《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立法思路
医务界和司法界有分歧
新京报:从1985年起草算起,精神卫生立法走过27年。什么原因导致立法如此艰难?
黄雪涛: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立法高峰期。像精神卫生法这样立了27年的法律,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分歧。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对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设计是社会管控的思路,还是维护他们基本权益的思路?具体而言,就是关于非自愿住院标准的分歧。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医务界和司法界有分歧。
新京报:分歧表现在哪?
黄雪涛:比如患者的决定权。医务界认为,一个人该不该住院,该不该出院,取决于患者是否有自制力、是否恢复了自制力。至于患者自制力如何判断,当然由精神科医生说了算。所以,一旦有证据证明一个人失去了自制力,就可以强行收治。而司法界认为,患者的基本权益也应得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有自愿住院和出院权,精神科医生不能越权,无权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行为能力。
新京报:医务界和司法界没有找到一个平衡点?
黄雪涛:确切地说,至少在2008年以前,由于关注的人不多,精神卫生又相对专业,所以立法一边倒。国家大法虽然没有出台,可地方立法很活跃,上海、宁波等地都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但是,地方立法多是用医学思维,而不是法学思维制定的。比如,上海的《精神卫生条例》就写明,患者决定权以是否恢复了自制力为前提条件,以自制力作为患者自主权的标准。追根溯源,近几年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根源固然很多,但必须承认,“自制力”标准是主要根源。
新京报:2008年之前,是医学思维立法占了上风?
黄雪涛:可以这样说。我在2006年代理邹宜均案时,正式介入精神卫生领域。仔细研究了各地的《精神卫生条例》,当时的精神卫生立法水平,让我很吃惊,跟邹宜均相同遭遇者大有人在。由于强行收治没有法定程序,送治人比如近亲属,加上院方,二者就能限制一个所谓的疑似患者的自由,结果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暴露出了可怕的制度漏洞。
新京报:“自制力”标准主导立法,这种局面什么时候开始转变的?
黄雪涛:周铭德案、邹宜均案等,都不是个案,表明当时的精神卫生制度设计有问题,存在制度漏洞。所以,不能单纯地指责医务界,也不能指责法院,堵住制度漏洞才是正解。我一直呼吁从立法层面,堵住漏洞。可2007年时,觉得很寂寞,呼应者很少。2008年孙法武案、王静梅案发生后,局面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媒体、公共知识分子都开始关注这个问题。2009年3月,精神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围绕非自愿住院标准的大讨论,开始进入高潮。
到去年草案终于出台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应实行自愿原则,已经成为共识。“自制力”标准强行收治时代,终于终结。
去年,司法实践多起改判,比如深圳郭俊梅案、重庆周荣焱案等,庭审不再像之前的司法实践,纠结于是不是有病,而是医疗机构收治时,是不是履行了审慎审查责任,这充分证明了公共关注的力量。
法律亮点1
“住院自愿原则”是突破
新京报:去年10月、今年8月、本月,草案历经三次审议。最重要的立法突破是什么?
黄雪涛:这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患者拒绝住院权。而且,设定了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条件,也就是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再有,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
法律是一视同仁的,精神卫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碍患者划分出来,视其为特殊人群,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不是为强行收治开便利之门。这才是立法宗旨。虽然前20年走了“自制力”标准弯路,但本次立法回归本源。
法律亮点2
是否住院不由医生定
新京报:三次审议,哪些条款引发了争议?
黄雪涛:主要集中在非自愿治疗标准。征求意见稿设定的标准是: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这里提到的“扰乱公共秩序”,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很多行为,比如投诉检举不实、网络不当言论等,都有可能被当成“扰乱公共秩序”。
一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重新设计了非自愿治疗标准: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其中提到的“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再一次引发了质疑。因为如果不住院,是不是就不利于患者治疗?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医生手里,医生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
结果二审稿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又一个重大进步,意味着非自愿治疗——这个纠结多年的问题,不再由医学标准界定,而是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法律亮点3
患者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新京报:其他条款有没有类似争议?
黄雪涛:再有就是亲属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其中提到的“监护人”,争议比较大。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看起来很好认定,可实践中,由于认定程序缺位,也就是谁来确定监护人,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医生极有可能直接把送治人当成监护人。
立法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一审稿删除了“监护人”,同时把送治权调整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个人认为,精神卫生法有两个“端点”,一个是患者的权益和自由,另一个就是社会正常秩序,法律必须让两个“端点”保持平衡。所以,对于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疑似患者,必须有人、有机构出面负责,把他送进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那么谁出面负责,这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发生误诊、错诊,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当事人如何自救?
这个司法救济问题,新刑诉法已经指明了路径:对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强制治疗,应由法院开庭审理、鉴定确认并作出决定。
新京报: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本次立法,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黄雪涛: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精神卫生模式,政府有兜底监护责任;社团等中立机构发挥了很大作用。比如,台湾有强制医疗委员会,由医生、社工、律师、病人等组成,负责审议谁该被非自愿强行收治。
应该看到,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虽然跳出了生物医学视角,回到患者权利视角,但还是在家庭、医院两个点上转来转去。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无法尽责,谁来维护其权益?如果近亲属侵权,谁来替患者提起诉讼?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政府的兜底监护职责,需要发挥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相关案例】
邹宜均案
2009年3月2日,邹宜均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2年多前,邹宜均被家人从深圳送至广州的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3个月。后在朋友帮助下“飞越疯人院”,出家为尼并状告家人与医院。邹宜均认为家人是为了占有她一笔20多万元的离婚赔偿金,而家人认为是她患病了。
孙法武案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2007年,孙法武因赴京上访被“接回”,之后在泰安市肥城仪阳乡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3个月零5天。在家人多方投诉,孙法武答应不再上访后,被放出。
周铭德案
2009年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棍棒打昏、绳索捆绑后,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当晚被注射镇定剂等多种药物,并一直被强制注射至出院。
徐武案
2011年4月,徐武逃离关了他四年的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不到十天被武汉警方带走。据徐武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
高作喜案
2007年12月,内蒙古民警高作喜在公安分局值班室,被6人(其中4人是民警)针扎昏迷关进精神病院。高作喜认为自己“落入一个设好的局”。几年来,他坚持向“设局”者讨说法。
彭宝泉案
2010年4月,因拍摄群众上访照片,湖北十堰市民彭宝泉被派出所带走,次日凌晨被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2日,经北京安定医院专家确诊,彭宝泉没有患精神病。
陈国明案
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2011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药,醒来后人已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五百多万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做出“无精神病性症状”诊断。
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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