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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透支不应“双重惩罚”

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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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信用卡用户透支11万5年后被要求还44万。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造成的,使得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远远超过本金。(据10月29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信用卡用户透支不按时还款该不该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银行来说,是用户其失信在前,给予适度的高利息惩罚也无可厚非。但是这必须是建立在公平透明的博弈基础上的。

  目前信用卡透支罚款的弊端主要是集中于全额计息以及滞纳金方面。全额计息就是说如果用户逾期未还透支款,无论是欠款多少,哪怕是仅欠一元钱,也要从刷卡之日起的全额透支额度计算罚息并且未归还部分继续计息到下一个账单产生日。然而,国际流行的做法是“按未清偿部分罚息”。尽管在2009年,工商银行已在国内率先取消全额罚息,但是多数商业银行并没有及时跟进,全额罚息的现实仍在继续。

  还有涉嫌重复惩罚的滞纳金,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明: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既然已有罚息,为什么还要再生成一个滞纳金呢?显然银行收费中的滞纳金有重复处罚之嫌,必须应该及时取消。

  □谭相彬(山东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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