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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股权转让计税问题

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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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股权低价转让亲属如何计税?多缴税款是否可加算银行利息?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

  有纳税咨询提出,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

  据纳税服务司介绍,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另有纳税咨询提出,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纳税服务司介绍,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

  此外,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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