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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共利益案件应主动公开

公安部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执法公开,社会关注大案调查进展应公开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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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近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案调查进展应公开

  《规定》称,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在向社会主动公开条款中,《规定》特别提及,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同时,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特定对象公开范围扩大

  针对普通案件的执法信息公开,《规定》称,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透露,《规定》该条款实际上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

  信息弄虚作假将追责

  《规定》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规定》称,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形,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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