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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要求查账被驳

法院终审认为原告另设公司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012年11月0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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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担任公司监事的某技术公司股东胡先生因要查阅公司账册遭拒,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

  原告要求查账遭拒

  胡先生是某技术公司的股东、监事,刘先生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丁先生为公司经理。

  胡先生起诉称,公司成立后,刘、丁利用其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把持公司财务,从未向作为监事的他提供有关财务和经营资料,使自己无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另外他还发现,刘、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存在私设账户,转移公司资金、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股东、公司和国家利益。鉴于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异常,2008年12月24日,他书面通知公司,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被公司拒绝。

  胡先生起诉该公司,要求判令公司提供成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账簿及原始凭证,银行账户信息,业务合同等财务和经营资料,由自己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检查。

  查账被指损害被告利益

  庭审中,技术公司称,胡先生所称刘、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的业务相互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而原告胡先生成立其他公司从事与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其要求检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因此才不同意胡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胡先生诉讼。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确认,胡先生既是技术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其另外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与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类似。

  二中院认为,胡先生作为公司监事,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而法律对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没有规定,公司可以拒绝。胡先生作为公司股东,法律对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据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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