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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养流浪猫获缓刑

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已退赔22万元损失获得谅解

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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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近日,挪用公款22万余元喂养70多只流浪猫狗的关某,被怀柔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50岁的关某曾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

  检方指控,2009年10月至今年2月,关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2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

  10月10日,怀柔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关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某称,自己从小喜欢小动物。自女儿结婚后,自己一人居住,因不忍见流浪猫狗的惨状,从2000年开始便捡流浪猫狗回家。“自己收养了70多只流浪猫狗,养猫狗的开销每月最少7000元,而自己赚来的钱只够流浪猫狗的伙食费。”2009年4月,她将一笔一万多元的货款准备次日交回公司时,发现有几只猫狗病了,她就拿这笔钱给狗看病。自此以后,她开始挪用货款,将钱全部花在猫狗身上。

  庭审结束后,关某女儿表示将尽快筹集22万余元还给母亲公司,以便让法院从轻判罚母亲。

  庭审后一周,关某的女儿将5000多名好心人捐献的22万余元还给关某所在的公司。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关某予以减刑,甚至免予追究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关某自愿认罪,初犯,且其亲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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