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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追责令是险企“说明义务”的延伸

2012年11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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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法

  司法实践中也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步步升级。除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还要求:保险公司只有让普通客户了解到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才能认定其尽到了“说明义务”。

  保监会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又有了新的举措,《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拟于明年施行。在此前禁止的28类销售误导行为的基础上,对于因销售误导受到行政处罚、引起重大群体事件等四类情况,将追究保险公司领导的责任。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但是中国保险业由于长期以来“重规模轻质量”,以及中国民众保险消费经验不足等原因,保险的终端销售可以说是不诚信的。常见误导手段有:把有风险、难变现的保险说成“保本储蓄”;不告知投保人签完合同之后还有“犹豫期”可以反悔;以赠送保险名义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今年2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甚至说出了“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狠话。

  保险合同往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信息、人力、经济方面保险公司掌握着绝对优势。为了扭转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即将保险合同的信息如实向客户说明,特别是对免责条款;必须让投保人弄明白保险合同内容,避免投保意图落空。而且从《保险法》的修订、司法政策来看,对于保险公司说明义务、诚信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立法上说,2002年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2009年版《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对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出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也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步步升级。以曾公布于最高法公报中李思佳诉人保公司案来说,李思佳投保了人保的意外伤害险,但出险后,人保认为李思佳已经获得其他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人保不用再赔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时,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且要对自己的“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人保未能举证自己已向投保人说明前述免责条款,故免责条款无效。

  除了举证责任的倒置,最高法法官还进一步要求:不能以保险业内人士理解作为“说明义务”已全面履行的标准,保险公司只有让普通客户了解到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才能认定其尽到了“说明义务”。

  一方面是立法、司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诚信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还继续“大忽悠”式营销,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成批量地被司法判决无效,从而引发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是屡屡发生保险公司的恶意误导销售,引发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负面评价。此时,保监会提出行政严管,也算正当其时。目前这份看起来严苛的追责令,多大程度上能杜绝保险行业普遍的销售误导行为,笔者认为不容乐观,毕竟中国保险业整体上还处于粗放成长期。

  □沈彬(上海 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B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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