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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代表携婴儿赴会”有法可依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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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哺乳期代表带孩子参会是哺乳期代表的基本权益,也是会务方的分内事,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

  两位只有四五个月大的小宝宝,出现在十八大新闻里。来自四川代表团的党代表蒋敏和罗玮,因为孩子分别只有4个月、5个月,尚未断奶,经中央批准,同意她们带着孩子参加大会。日前,四川省的相关领导还专门看望她们,为两位特殊“家属”带去一份温情的问候。(《四川日报》11月11日)

  十八大代表团中两位未断奶的宝宝随母亲到京,网友纷纷称赞中央“特批”非常“人性化”。

  诚然,相比“为工作牺牲个人生活”的先进报道,能带孩子参加党代会的确很有人情味儿,但我们在拍手称好的同时,也该冷眼旁观——哺乳期妇女本应依法享有哺乳权利——早在1988年,我国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规定哺乳期妇女所在单位每天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多增加半小时的哺乳时间;2012年4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每多哺乳一名婴儿增加的时间从半小时提高到1小时,进一步保证了哺乳期妇女的权利。

  这样看来,允许哺乳期代表带孩子参会是哺乳期代表的基本权益,也是会务方的分内事,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应设法“保障”。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府有这样的信心,公众也该“挺起腰杆”,在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中,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懂法、守法、依法维权,让“哺乳期女代表携儿赴会”等一项项权益得以实现和保障。

  □唐果(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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