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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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需要更多专职委员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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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工作职责、任职保障等。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是执政党关于加强人大组织制度建设、强化人大作用的新的论述,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重要意义。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时至今日,人大作用的发挥与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与人民的期望还存在落差,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三个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是提高专职委员比例。虽然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但没有限制他们从事其他职业。从实际情况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相当比例的都是兼职委员,仍有相当多的委员无暇顾及人大工作,把其当作“副业”;

  二是优化知识结构。法律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没有要求,许多地方在提名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时,过多地从干部安排的角度考虑,人大履职能力易被忽视。

  三是优化年龄结构。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老中青的比例普遍不够协调,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委员特别是专职委员偏少。

  相对应的,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将导致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出现三个明显的不足:一是能力不够,以预算监督为例,由于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必要的财政经济知识,有些人甚至难以读懂政府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自然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二是精力不济,在一些地方,许多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主要精力放在了行政事务上,而兼职委员更是难以全身心投入人大工作;三是活力不够,由于年龄、精力、工作经历等各方面原因,一些从领导岗位转岗的委员不愿意真正地监督“一府两院”,在其位不愿谋其政,在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也缺乏必要的“激情”和“主动性”。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第一,大力推行人大常委会成员“专职化制度”,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第二,在优化知识结构方面,要提名和选举更多的精通法律、经济、财政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同时,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建设,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可以考虑为每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工作助手,以增强委员履职能力。第三,在优化年龄结构方面,要大幅增加中青年委员的比例。第四,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工作职责、任职保障等,以保障和激励约束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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