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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财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2)

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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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特12版)

  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需要积极重构地方税体系,特别是合理打造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当属房地产税、资源税。

  公众减税诉求得到回应

  新京报:去年财政收入超10万亿,近几年的收入增速都在20%以上,你如何看待这样的财政收入规模?

  贾康:前些年财政的收入增长速度比较可观。总体说是恢复性的,是改革开放前十几年“减税让利”“放水养鱼”进入财源建设收获期的表现,但这一趋势不会永久延续。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决策集团、政府管理部门要考虑社会诉求和公众的感受。公众的减税诉求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回应,今年在强调结构性减税及经济增速下行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肯定远低于20%。

  提高“起征点”同时,需清理税外负担

  新京报:你提出要结构性减税和结构性加税相结合,具体如何操作?

  贾康:去年我们已经在过去几年减税措施基础上,又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比如提高个税中工薪收入“起征点”,实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均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目前结构性减税仍有加大力度、做足文章的明显必要性。当前及今后几年结构性减税可考虑几个要点。

  第一,在进口环节适当地、有选择性地降低关税。

  第二,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已于去年宣布,需在各地尽快形成实施细则,同时清理整顿小微企业的税外负担项目,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

  第三,年初上海先行,现又有十余个省级行政区跟进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应当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显著进展,直至最终对统一市场全覆盖。

  第四,对企业的创新活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等,要积极适当匹配税收优惠。

  第五,落实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规则,并清理、整顿相关的物流收费和降低其他实际负担。

  第六,在个税方面应创造条件结合“综合收入”和“家计扣除”等机制,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第七,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养老体系建设,有必要积极研讨和探索以税收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年金等补充性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设。

  第八,鼓励租房市场发展,可以研讨对房主出租时相关税负的一定调减。

  涉及到加税的部分,主要是资源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高端以及以后要推出的环境税。这些税种跟经济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都有关联,比如资源税有利于引导节能降耗。

  “富人”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微不足道

  新京报:为什么老百姓近年似乎感觉“税负痛苦”?

  贾康:我国总体税负在国际比较中并不高,但前面说过,间接税比重过高。目前60%-70%的税收收入是由包含在商品中的流转税贡献的,消费大众是作贡献的主体,其中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

  同时,有支付能力的先富阶层所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了几乎微不足道的水平。这越来越成为引发社会公众“税收痛苦”感受的重要因素,也是应当明确指出的税制显著缺陷。

  再加上我国再分配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所以十分需要以低收入端、小微企业端、实体经济端等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配之以其他优化收入分配的举措,来回应公众关切和顺应民心,降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低端社会群体的税收痛苦。

  “营改增”全国铺开减税或达3000亿

  新京报:“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2个省市,全国铺开还需多久?

  贾康:如果顺利的话,这项改革很有可能在“十二五”期间覆盖到全国。

  按照目前“营改增”的方案粗略计算,改革在全国铺开大约要达到3000亿元左右的减税量。

  新京报:有企业反映“营改增”试点中存在增值税链条不完整、税率划分不细致以及税负增加的问题?

  贾康:这些问题要解决。比如运输行业反映税负没有降下来反而增加了。原因也说清楚了:一个车队完成一轮交通车辆的更新约需要四年,四年总算账一定是减税的。但试点刚开始实施时,一般体会不到抵扣的好处。

  针对这种情况,现在是采取暂时性办法,比如上海对交通企业税负上升的,给予财政补贴。

  解决过渡阶段的毛病,有人说要采取增加税率的办法,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首先应该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

  中央、地方增值税收入分配不能一地一率

  新京报:随着“营改增”逐渐向全国铺开,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也亟需调整和理顺,你对此怎么看?

  贾康: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基本归属地方财政收入。

  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这一重大改革能否顺利普遍实施及其运行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我们的建议是,要建立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较全面覆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制,增值税的税权理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但税收收入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对于增值税收入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可考虑在“扩围”之后,形式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但分成的依据应当坚持1994年改革的“全国一律原则”,只是适当调整其量值。事关坚持分税制基本框架,决不能搞成一地一率。各地收入差距问题,要另外通过转移支付去调节。

  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地方税将陷入群龙无主处境。为此需要积极重构地方税体系,特别是合理打造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当属房地产税、资源税。

  (下转A特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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