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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主人”地位征地才能公平

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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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但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配机制欠缺,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分享到应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村目前最尖锐的矛盾之一,就是征地问题。

  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比如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随意征用土地;农用地被非法征用却用于非公益项目;征地程序中政府与集体、农民的主体地位严重不对等;农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土地流转中的协商和谈判;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时常不能足额到位等。

  一言以蔽之,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症结,在于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不是土地的“主人”,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导致征地收益向政府、开发商等倾斜,农民利益受损严重。

  而要改革征地制度,目标和路径显然已很清晰,即:理顺农村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确立农民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扭转过去征地标准不明确、补偿标准过低的显性问题,还要从根本上重塑农民主体地位及其保障机制,使农民真正成为征地过程中的决策主体、利益主体,使征地过程反映农民的意愿。

  为此,当尽快制定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严格限定征地“门槛”,限缩征地范围,尤其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土地征用,创造条件让农民的集体土地平等进入市场流转,同时将征用土地的过程改造成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增强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决策权重,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格按照市场价值公平补偿。未来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应成为落实十八大精神的有效成果。

  “十八大”报告已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回应农民土地诉求画出了明确的“路线图”,关键在于落实。

  □行者(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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