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面前,铁路部门不应享有任何特殊待遇。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明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此前,围绕铁路强制意外险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2011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事隔一年多后,民意终于获得积极回应。
铁路强制意外险之所以会废除,主要是因两大问题:一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依国际通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理应自愿投保;二是费率太高,其保费是票价的2%,保费最高达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只有2万元,根本无法为旅客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也正因如此,一些保险业者直指这是“暴利”。
人们注意到,628号国务院令还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条款,这同样是一个突破,就国内一般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来看,15万元实在太低了。
强制险取消和15万元赔偿上限的删除,无疑传达出一个信号:铁路部门尽管行业特殊,但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面前,它不应享有任何特殊待遇,而应与其他企业一样。显然,身份的平等,才能让铁路真正走向市场,责任的落地,或能倒逼出铁路的安全。
铁路强制意外险不是铁路部门自掏腰包投保的“责任险”,而是消费者被强制花钱购买的,所以,铁路强制意外险既然废止,那么顺理成章,占火车票价2%的保费,是否应还给消费者呢?就像火车降速、票价降低一样,保险费取消,火车票价也应降低了。
□新京报评论员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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