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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泉之子诈骗受贿获刑20年

诈骗拆迁补偿款477万,伙同父亲受贿41万购买宝马车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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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伙同父亲受贿41万购买宝马车、伙同他人伪造装修合同骗取拆迁款477万。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之子刘伟因诈骗罪和受贿罪,昨日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刘伟的同案人、生意伙伴曾能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伪造发票骗拆迁款

  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伟、曾能财被法警带入法庭等候宣判。整个宣判过程持续约10分钟,法院方面未允许媒体及公众旁听。

  宣判结束后,一位30多岁的女子哭着冲出法庭,想要追上被告人刘伟。

  1981年出生的被告人刘伟,案发前的身份是北京圣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圣博翔”公司)股东,此次与他一起被提起公诉的是圣博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曾能财。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曾能财、刘伟于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在两人租赁的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1号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伪造装修工程发票、装修工程预算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虚报装修费用,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477万余元。

  利用父亲职务索贿

  此外,被告人刘伟于2009年,与其父亲刘希泉(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刘希泉担任北京朝阳区区委常委、朝阳区副区长负责农村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刘伟购车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41万余元。

  据旁听人士证实,法院认可检方的全部指控内容,认为两人在诈骗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不再区分主从犯。刘伟还存在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诈骗案的赃款已全被追缴、受贿案中的赃款在刘希泉受审时已退赔,因此综合全案各项情节做出上述量刑。

  今年9月10日,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因受贿近190万,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一中院一审判处刘伟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刘伟的同案人、生意伙伴曾能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昨日下午,曾能财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表示将提起上诉。

  ■ 追问

  本案拆迁是否属于非法拆迁

  对于上述被拆迁地块,根据此前开庭时检方出具的证据,目前在案的证据只显示该地块取得了规划批复,但没有用地手续,也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

  因此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的“拆迁”是非法拆迁,朝阳区建委与南磨房乡、被告人之间不是拆迁法律关系,不能适用拆迁法律,也就不应按照法定标准来计算被告人应得的合法补偿数额。

  一审判决书对此辩护观点没有提及,也没有说明驳回的理由。

  南磨房乡在本案中是否有责

  根据检方开庭时出具的证据,本案中南磨房乡、朝阳区建委相关责任人员先后确定了3300万、3600万、4000万、4300万的不同补偿数额,且刘希泉曾多次出面与相关责任人员吃饭说情。

  对此,开庭时公诉人也表示上述两家单位确实都没有认真履行行政责任和管理义务,只是一味服从于刘希泉的要求、没有原则地增加赔偿数额,虽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也发现了发票值得怀疑,但是没有认真核查。

  对此,一审判决书中只是说被告人刘伟、曾能财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未提及理由,也未提及南磨房乡在本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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