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布,新增条文240条,明年起施行
为确保新刑诉法(2012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据新华社电
监视居住 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后的规则】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刑讯逼供 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改后的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1)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技术侦查 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则】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讯问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1)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2)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据介绍,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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