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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自学考试的报考人数一改往年持续增加的态势,呈现降幅。有人认为,这是大学扩招所致。对此,资深教育管理专家周轩介绍,目前自考的报名情况是,学历考试人数有所下降,非学历人数增长较快,而总体态势平稳。这一结构变化,使自考的继续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
诚然,高校扩招对自考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自学考试经过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后,也要进入平稳阶段。同时,周轩建议,自学考试也要相应地和其他教育形式在衔接上进行调整。
“新型自考”应运而生
2004年,自考助学机构北京开能学校(前身是新现代学校)提出所谓新自考,即“新型自考”,并得到了社会认可。这一提法是结合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课程结构、助学模式、考试方式等因素提出的全新的自学考试概念。
北京开能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校长、总裁邓雪琴介绍,新自考指的是在原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项目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尤其是新行业、新产业的产生,改革原有专业或设置新增专业;突破和优化原有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服务;强调学历与非学历并重发展。其中最突出的一项就是新自考的专业设计和相关行业发展紧密联系,减少了纯理论性课程,增加了职业能力课程。此外,新自考专业的课程开设可以实现校企合作的教学实践模式,还可通过相关课程对接,直接获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邓雪琴认为,新型自考助学已成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和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一种全新育人模式。
除了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双证书专业外,2005年以来,北京市考试院又开考了中外合作的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能源管理等多种应用型职业型新型自考双证书专业,2010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又引进开考了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双证书(管理段)本科专业,新型自考社会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
据了解,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与自考互认也是受到欢迎的一种考试衔接方式,考办和相关认证部门合作,部分科目通过考试后,无论在自学考试申请学位还是申请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都无需重修。目前,在北京,此类考试占自考总量的大约15%到20%。
北京名校自考学历仍具竞争力
从不同地区的政策来看,北京周边地区的自考政策相对更具“诱惑力”。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以河北为例,河北每年的自学考试一般进行4次,学员最多一次可报考8门,而北京等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家的规定每年只举行春秋2次考试,一次最多只能报考4门课。而对学员来说,多一次考试机会,就意味着能在较短时间内尽快拿到文凭。因此,一些自考培训学校或民办院校热衷于与河北、内蒙古、吉林,组织考生到外地考试并申请学位。情况严重时,流失到外地的考生甚至达到50%。
虽然北京的名牌高校试题难度大、通过率相对不高,但对于希望拿到第二学历的在校本科生来说,要想在竞争激烈的招聘市场脱颖而出,北大、人大等高校的自考学历无疑更具有说服力。
对于自学考试如何更加适应新的教育形势的需要,北京城市学院副院长陈宝瑜认为,在指导思想上,需要从单纯学历教育,转到既要有学历教育,也得搞职业教育,更要适应教育终生化的要求;在学历教育方面,要改变过去重理论,不重视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使自考适应社会发展和生源情况需要。
■ 自考名片
自考,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我国自考制度始于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设有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人员,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 自考大事记
●1980年10月 北京市政府做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1981年1月13日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并决定于北京、天津、上海试点。自考制度正式建立。
●1983年5月3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示》,同意逐步推广自学考试,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1984年3月29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互相通用的通知》。
●1985年12月1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开展中专自学考试。
●1986年6月2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开考本科段自学考试问题的几点意见》,由上海、天津、湖南先行试点。
●1986年7月14日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行首次学士学位颁发证书会。
●1987年4月1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上海试行电视、函授、自学考试三结合开放教育。
●1987年7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三级命题工作体制基本形成。
●1988年3月3日 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国家最高行政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91年6月12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12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考委在香港设立考点,委托香港专业进修学校承担在港自学考试的有关事项。
●1998年6月24日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复北京市教委,原则同意港澳台侨胞在京参加自学考试。
●1998年10月8日 中英合作开考自学考试“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课程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召开。
●2004年1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调查分析师证书、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首次考试在全国17个省进行。
D02-D03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荟
(下转D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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