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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选官”合法吗?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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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据报道,苏州市委组织部多次通过猎头公司选拔市管领导干部,陆续采用这种方式选拔干部共21名,分布在城建、规划、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最高职位为副处级。

  苏州市突破身份界限,通过猎头公司选拔领导干部,引起争议。一方面,大部分公众肯定了其积极意义,认为这种选人机制可以实现双赢。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此提出了是否合法的质疑,正如某专家所担忧的,“这违反了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违反公务员法,打乱了公务员的晋升机制。”

  其实,《公务员法》本就有着“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制度设计,规定着:“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因此,通过猎头公司选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向社会公开选拔,是否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考核。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在选拔之前,当地主流媒体以及网络都刊登过相关招聘信息,对外公开全国招聘。另外,当地政府并不是将选拔工作一股脑交给猎头公司撒手不管,而是由猎头公司筛选出初步人选,再参加组织部统一组织的相关测试,候选人只有通过测试和组织考察后,才能成为最终人选。最后,这些人选还需要经过2-3年的聘用期,只有在双方考核认定彼此符合后,才将他们纳入到体制之内。

  综观整个选拔程序,既存在合法性,更具相对科学性。然而,作为一种尚未成熟的尝试,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猎头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如果具备了较为充分的选人权,可能更会出现选人唯亲、暗箱操作等非正常行为。因此,不宜让猎头公司冲在前线主动提供候选人名单并主动联系候选人。猎头公司应更具隐蔽性,成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即使在人才库有合适人选,也应提交给用人单位,由单位与人才进行沟通。由单位提供最初人选,猎头公司根据专业知识筛选出初步人选。如此就更能实现选人者和决策者的分离、制约,避免非正常行为的发生。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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