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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车行应急车道被罚 上诉未获支持

车主称为避免追尾;法院认为应该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等待救援

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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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车主将故障车开进应急车道慢速行驶,结果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车主认为自己是为避免事故才使用应急车道,遂将交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故障车应在应急车道内采取警示措施停车等待救援,而不是继续行驶,所以支持交管部门决定。

  油泵故障致车辆只能慢行

  今年6月,原告冀先生到交通队处理自己的车辆违章信息,结果却被告知其于今年4月26日在京承高速10.400km由西向东出京方向,实施了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

  2012年4月26日,冀先生驾车行驶在京承高速上,突然因汽油泵损坏导致车辆不能加速,使得当时车速只能保持在10-20公里/小时。针对该紧急情况,冀先生将车辆驶入应急车道并打开“双闪”警示后车,同时继续以10-20公里/小时的速度,借用了应急车道将车开到最近的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之所以走应急车道是因为车辆故障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以免后车追尾,因此属于存在免责事由而不应被处罚。”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当事交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占道行驶不构成紧急避险

  庭审中,交管部门辩称,做出处罚的依据是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其中显示涉案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冀先生未提出陈诉申辩的情况下,依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实施办法》,冀先生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等待救援,而非在应急车道内继续行驶。

  对于冀先生所称的“紧急避险”,法院认为,冀先生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并非因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不构成紧急避险。

  ■ 法规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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