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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不是传说中的那种太美丽而关不住的鸟

2012年12月0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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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

作者:吉姆·佩特罗

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

定价:35.00元

  初看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是在2003年,看完这部名片,我下意识地就想到了杜培武案。同样是因为妻子及其情人突然被杀,安迪与杜培武就此走上了相同的命运,在被指控为杀人凶手后,蒙冤入狱。但他们二人也都可以算是幸运者:凭借自己的智慧,安迪通过精心设计得以逃出生天;由于真凶落入法网供出真相,杜培武在服刑两年后也终能讨回清白。

  故事讲到这里,似乎我们可以长吁一口气了。

  但谁都清楚,虽然,蒙冤者已洗刷冤屈,制造冤案者的责任也已受到追究,但冤案的救赎之道,绝不能仅仅止步于此。我们都会想象一个承平世界,在那个世界里,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完美的实现。可惜,这样的世界并不存在。

  在《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曾任职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的作者吉姆·佩特罗坦率承认:“司法制度并不是在完美的条件下运行,也不是由完美的人来实施。人类是不完美的,那些在司法体系内的人员并不比在别的专业领域内的人员更加完美或者更加不完美。因此,对人类来说,识别司法程序中因人类的不完美导致的错误以及改善司法程序以获得更为准确的结果,便充满极大的挑战。”

  步入冤案深水区

  担任检察总长之初,吉姆·佩特罗与所有普通人一样,“并没有意识到美国发生刑事冤案的频率和程度”。但在日益发达的DNA技术运用到刑事案件中后,他对冤案数量之多大感震惊,同时也为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深深地触动,决定投身首开先河运用DNA技术来洗冤的法律诊所团体——“洗冤工程”。他是全美第一个介入“洗冤工程”的州检察总长,同时,检察总长介入“洗冤工程”,在他之前,更是“闻所未闻”的事情。

  吉姆·佩特罗首先讲述了他所亲历的几起案件。

  克拉伦斯·埃尔金斯与妻子和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在一个“晚上甚至不用锁门或者关窗”的小镇上,但在他岳母被性侵犯和谋杀后,“整个小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同时遭受性侵犯的六岁侄女“觉得声音听起来像他”,尽管“犯罪现场并无分毫证据将克拉伦斯·埃尔金斯同犯罪联系起来”,他还是被判刑入狱,对他所课处的刑罚中,包括了两次终身监禁。

  迈克尔·格林是个二十几岁的年轻黑人,“有一个2岁的女儿,他努力去抚养女儿和有一个5岁女儿的女朋友”,并曾在某个诊疗中心的咖啡店做过洗碗工。这个诊疗中心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人描述行凶者为“男性黑人,25岁左右,大约高五英尺七,短发”,这种描述让警方想起了格林。第二天,警方向受害人展示了一组照片,看到格林的照片后,她说其中有个人很像行凶者,“但只是还不够像”。第三天,警方带来了一组更大的照片,当然,其中也再次放入了格林的放大照,警员“告诉她我们有一些照片,其中可能会有嫌疑犯的照片”。这时,被害人指着格林说:“就是这个人”。

  这两件引起吉姆·佩特罗关注的案子中,通过各方人士的不懈努力,最终运用DNA检测技术为蒙冤者洗冤,并由法庭宣告了他们的清白。之后,吉姆·佩特罗开始注意到,这两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警员、检察官、证人(包括受害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员犯下了种种错误。由此,他进而开始关注对冤案的各种统计与分析。这些数据让他震惊不已:“96%的成功洗冤的案件为谋杀以及强奸或者其他性暴力犯罪,这些犯罪通常都可以进行DNA检测,而这些犯罪仅代表了2%的重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所有已决案件中的比例不到0.1%,而从1989年至2003年,22%的成功洗冤的案件来自这一极小部分的监狱人口”……进而,吉姆·佩特罗一步一步走进冤案的深水区。

  破除司法的迷信

  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在其名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提出了“案件的社会结构”这一概念,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这里所谓的“案件的社会结构”,指的是“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与方向”。也就是说,司法官员对于案件的处理,“除了法律的技术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相关?每一案件至少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还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或友好的证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

  吉姆·佩特罗在深入分析冤案成因后,提出了亟须破除的“八大司法迷信”,而这正是唐纳德·布莱克前述学说的绝佳分析范本。也正是这八大迷信,决定了“案件的命运”,导致了冤案的发生。这八大司法迷信包括:监狱中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而无论在“埃尔金斯案”中,还是在“格林案”中,吉姆·佩特罗都遗憾地发现,这些司法迷信根深蒂固地存在,阻碍着蒙冤者洗冤的努力,妨碍了正义的实现。

  这样的迷信自然也并非美国所独有。在中国,杜培武坚称自己无罪时,等待他的却是刑讯逼供;赵作海、佘祥林身陷囹圄,也绝非“合理的人为过失”;他们提起的上诉与申诉,几乎无一例外地被上级法院驳回;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存在极大的冤案可能,司法机关不要说“改善”制度,就连纠错程序,都至今迟迟未能启动。在冤案中,各个参与主体的社会特征,决定了权力与利益的紧密结合,最终,在权力的主导下,本应追寻真相、追求正义的刑事司法程序,却一再地“变形”,异化为制造冤案的不义之源。

  一个令人悲观的事实是,中国受到公众瞩目的多起冤案中,蒙冤者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后,公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他们构成犯罪,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这些冤案能够得以纠正的原因,全都十分的戏剧性,都是因出现真凶或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复活”,才会得以纠正,没有一起冤案是检察院或法院主动启动救济程序予以纠正的。不仅如此,在蒙冤者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后,司法机关几乎无一例外,全部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态度。

  司法独立的价值

  歌德有言:“一个过去的错误是发掘新的真相的最大天敌。”在现实的权力体系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在关乎切身利益的利害得失面前,人们通常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司法领域的纠错机制若想充分发挥效用,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司法独立之价值,就在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切断权力体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形”,让制度设计回归其本来面目。

  《肖申克的救赎》中的一句台词,一直被影迷们传诵不已:“有的鸟是不会被关住的,因为它们的羽毛太美丽了!”但这种鸟只能出现在现实生活之外,我们需要面对的,仍然是一个真实而残酷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不完美的司法人员实施着不完美的司法制度。

  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司法制度,绝不仅仅是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有关的事情,而是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戴维·苏特曾经论述道:“不言而喻,对理性概念的界定,依赖于广大民众对其最为普遍的理解,而不是取决于法官自己持有的个人观点……随着那些宣称符合自由规则的个人观点得到公认或者依据经验和累积的知识重新得以确认,民众对某个特定问题的普遍理解才会改变。”吉姆·佩特罗对此深以为然,“世俗认知或传统观点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你我都不是传说中的那种太美丽而关不住的鸟,所以,你怎样,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就怎样。文/何远(律师)

  【推荐阅读】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作者:唐·布莱克

  版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

  定价:25.00元

  此书探讨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司法问题,并提出,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同时,法律离社会的距离越大,它的执行就会越严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必须既包含人性,同时又保持自身的独立。

  《法律、自由与道德》

  作者:H·L·A·哈特

  版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

  定价:12.00元

  本书讨论法律、自由与道德间的关系,着手解决的,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应该存在某种恰当的距离,因为如果道德变成具有惩治力并且溯及力的法律,社会就会出现混乱的可能。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作者:约翰·莫里斯·凯利

  版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

  定价:38.00元

  本书以编年体的方式,梳理了从古希腊、古罗马直到20世纪后期的法律思想,全景式呈现了西方法律思想沿革过程。

  《中国法律思想史》

  作者:杨鸿烈

  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

  定价:25.00元

  本书纵览回顾了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并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四个时代来概括划分。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作者:瞿同祖

  版本:中华书局2003年9月

  定价:28.00元

  本书是著名历史学家瞿同祖的代表作,依据大量个案与判例,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实践上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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