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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宅被建公房 诉东城区政府

房主要求撤销被告“不予赔偿”决定,恢复房产原状;被告表示历史遗留问题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2012年12月0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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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市民张某以继承房产内被侵占并涉嫌违建公房为由,向东城区政府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遭拒。张某将东城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东城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并判决东城区政府履行赔偿义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前日庭审时,东城区政府代理人称,不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告:私宅被占建公房

  70岁的张某,是地道的北京人。

  张某称,1938年,其外祖母购置了北京市东四十一条73号院的房产,并于1957年12月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土地所有权注册申请》和递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今年3月,他继承了该房产。

  张某称,1985年,原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在73号院内、其外祖母建的防空洞上面搭建公房,并将自家院墙推倒,院内5棵果树拔除。2009年4月,他向原东城区城管大队北新桥分队举报,要求查处该“违建公房”,对方回复“不宜按照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处理”。随后,他起诉城管大队,要求返还其73号院北后院防空洞,并修复原状,胜诉。但胜诉判决一直未执行。

  张某称,今年4月6日,他又向东城区政府发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返还73号院北后院防空洞,并恢复原状,赔偿5棵果树。东城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为此,张某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东城区的决定书,判决东城区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告:“赔偿”已得到解决

  12月7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城区政府的代理人称,张某所诉“赔偿”问题属于落实私房工作的范畴,已在落实私房工作中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政府不存在侵权行政行为。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即便有相关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也只能通过落实私房办公室予以解决,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代理人称,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为只有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张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张某的诉请。

  主审法官表示,将就张某所提的“东城区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范畴进行研究,该案合议后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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