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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诉讼机构不如引入集体诉讼机制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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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投资者之所以维权难,并不是因为缺少诉讼代理机构,而是由于法制方面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近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

  代理散户诉讼理应是律师事务所的事情,实际上目前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是开展这方面业务的。而目前投资者之所以很难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权,并不是因为缺少专门的诉讼代理机构,而是由于法制方面的问题。

  目前相关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并不严厉。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通过诉讼来追责也非常困难。比如前置条件的设置,即股东只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让上市公司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被免于追究。又如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只能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使得投资者在维权中不仅消耗财力,也消耗大量精力,并且最终也得不到适当的赔偿。

  这些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问题不解决,仅设立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能行吗?一家公司违法违规,利益受到损害的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千千万万个投资者,专门机构能代理得过来吗?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只要有一个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且最终胜诉,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将适用于每一个持有相关公司股票并因该公司违法违规而出现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一人胜诉,全体投资者受益,上市公司因此付出巨大代价。这相对于设立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来说,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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