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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骗狱友重审被定罪免刑

以能帮助服刑犯受照顾为由骗取5000元;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及时退赃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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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夏栩因犯诈骗罪入狱服刑时,又骗取其他犯人5000元,因诈骗罪一审获刑10个月。但该案被北京高院发回重审。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夏栩构成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减刑3月后再骗钱

  现年38岁的夏栩,2005年11月因犯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及罚金。在某监狱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先后在2009年3月、2010年8月两次被减刑共计二十一个月。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中下旬,夏栩在监狱服刑期间,以能帮助请托管教干警在监狱内照顾该监狱暂押服刑罪犯李某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夏栩有期徒刑10个月及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夏栩提出上诉。

  今年9月,北京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狱中食品换钱”未采信

  重审期间,夏栩对量刑提出异议,并通过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医院的诊断书以及写给父亲的信,证明其之所以再犯案,是因为其母亲已经身患癌症,所以才用自己在监狱内的食品换取被害人李某的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诊断书和书信只能证明夏母患病的事实,与夏栩犯案的事实无关。证据显示,夏栩以能够通过民警给李某调班并给其照顾为名,使李某产生错误认识。但碍于服刑人员自己无法支配现金使用,李某写信给妻子让她给夏栩指定的账户汇款,后来夏栩还打电话让自己的家人代其收款。

  法院认为,夏栩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夏栩能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退还全部赃款,被害人损失得以及时弥补,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夏栩构成诈骗罪,可免予刑事处罚。

  ■ 案情回放

  诈骗赃款汇入母亲账户

  2010年11月,李某入监,被安排与夏栩一起在筒道值夜班。

  证据显示,李某曾向夏栩提出自己“不想值班,想吃点好的”,希望得到管教照顾。夏栩自称和队长、班长都很熟,可以帮助李某,另外“除了每月规定只能发一封信,如果你信件多,我可以帮你发”、“如果需要,我可以帮你弄一个改造明星,可以天天打电话”,并让李某给家里写信要钱。

  李某的妻子果真收到丈夫寄来的信,还以为是民警要钱,于是就向信中提及的账号内寄了5000元。

  2010年12月6日,李某的妻子探监时,说到信的事,引起管教民警的警觉,导致夏栩骗钱事发。

  夏栩供述,他让李某写信时特意让李在信里“留出填写银行卡号的地方”。他拿到李某写好的信,将自己母亲的银行卡号、姓名填在空白处。事发前,他按照管教队长要求检查门窗时,特意没锁死窗户,并趁着第二天出工时,其将信通过窗户缝放入队长办公室桌上已查阅的罪犯发信栏里。后来,信被值班队长带走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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