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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可除广告发布费

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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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针对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费销售额,两部委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征收基准由营业额改为企业的销售额,并保持3%的费率不变。

  对于试点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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