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12年7个月;男子不服判决,以有立功表现为由上诉被驳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无业男子李茂龙利用迷药将卖玉者迷昏后,抢走55件玉石饰品。
昨日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李茂龙以有立功表现为由提起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剥夺2年政治权利,并处2.6万元罚金判决。
迷药投入饮料
李茂龙现年30岁,据法院查明,今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李茂龙以购买玉石为名将王某约至朝阳一宾馆房间内,趁王某不备,将含有舒乐安定成分的药物,投放到王某的饮料瓶中。王某饮用后昏睡,李茂龙抢走王某携带的55件玉石饰品逃离现场,后将其中部分销赃。
当月25日,李茂龙在河北唐山被警方控制,民警从其住地内起获被抢的22件玉石饰品,经鉴定共价值146.2余万元。
随后,22件玉石饰品发还被害人王某,其余33件被抢玉石饰品已损失。
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茂龙不服,以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茂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李茂龙将抢劫所获33件玉石饰品予以销赃,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一审法院对其裁量刑罚时,已充分考虑李茂龙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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